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 文 : 陳凱文

在全國人大尚未決定訂立港區國安法前,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曾在報章撰文,宣稱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必須是「全國性法律」:中央不能特別制定一條只在香港適用的國安法,然後把它列入附件三。

為此,《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在近日的撰文中反駁,宣稱《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只是排除了沒有放在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卻沒有說附件三只能包含全國性法律,又宣稱《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亦沒有全國性的要求。言下之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毋須是「全國性法律」。

不諱言的說,不論曾鈺成還是李浩然,兩者的說法均有商榷之處。誠然,不論《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還是第三款,都只是提到「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法律」之前沒有「全國性」三字,但是首先,《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名,便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列於附件三的法律,又怎有可能不是全國性法律呢?

因此,夾硬說《基本法》第18條沒有規定「列於附件三之法律」是全國性法律,不但解不通,而且是變相承認港區國安法本身不是全國性法律。這種想法跟曾鈺成一樣,是對全國性法律一詞存在誤解。

其實,《基本法》所提及的全國性法律,意思是跟《憲法》及《立法》所提及的「法律」一樣,是指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跟「全國性法律」相對的概念,是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香港特區法律」,以及地方各級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換言之,只要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訂立的法律,即使是專門為香港特區而立,也屬於「全國性法律」,可以列入附件三。已被列入附件三的《中國香港特區駐軍法》,便是典型例子。

更重要的是,即使中央專門為香港制定一條國安法,再將之列入附件三,也不等於該法「只在香港適用」,而是擁有屬地法律效力,在全國領域內適用。

換言之,該法制定之後,任何人(包括內地居民和外國人在內)在全國領域範圍內(包括香港)都須遵守該法。違者如在內地觸犯法律,或在香港境內違法後逃回內地,亦會遭到內地公檢法機關追究。至於該法有否屬人法律效力或域外法律效力,則需視乎該法如何制定。

是故,港區國安法不論從廣義上(由全國人大授權其常委會制定)而言,或是從狹義上(全國範圍適用、全國人民均須遵守)而言,都是全國性法律,而且是保障全國安全,不屬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自然符合《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李浩然拿着《基本法》第18條玩捉字虱,根本沒有意思。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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