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若須押後,該怎麼辦? 文:陳凱文

特首選舉提名期將於周日(2月20日)展開,但是所謂第五波疫情已日趨嚴峻。在此情況之下,特首選舉應否維持於3月27日投票,還是選擇押後,便成了輿論關注的焦點。有媒體宣稱建制圈子近日至少提出三個方案:一是選委集體不提名,令到無人取得188票提名入閘,提名程序便要推倒重來;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特首延任的決定;三是以協商方法產生特首。

先撇開特首選舉是否存在押後的必要,我們不妨循法理上來看這些方法。如選委為了押後選舉,集體不提名任何人的話,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1條:如已定出投票日,而在提名期結束時並無候選人根據第17條獲有效提名,新投票日將定於提名期結束後的第42日,或緊接該日後的星期日。可是這條文有趣之處在於:既然無人能在名期結束時獲有效提名,把投票日改為提名期結束後的第42日,選委們又能投誰呢?

因此照道理來說,當原定的提名期結束時,無人能獲得有效提名,提名期理應延長,至少直至有人取得有效提名為止,之後才能有候選人參與特首選舉。然而,涉及提名期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5條,其實只有第(4)款述明提名期因惡劣天氣警告而延長的情況,根本沒有提及無人獲有效提名時,提名期可否延長的問題。可以說,整條特首選舉條例,在無人取得有效提名下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上,似乎並不清晰。

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方面,《基本法》第46條只有訂明「行政長官任期五年」,並無述明任期在何種特殊情況之下,可以暫時延長任期,只是《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即是可以「釋法+決定」的方式,解釋特首任期在疫情爆發或其他特殊情況之下可獲延長,又或者現任特首任期屆滿後,改由另一人擔任署理特首,直至疫情緩和之後,再舉行特首補選。

至於改由協商產生,有人提到中央去年才作出完善選舉制度的決定,這倒不是重點。畢竟,《中英聯合聲明》第三(四)款及《基本法》第45條,均有提及特首可以協商產生,若香港真是因為疫情嚴峻,進行選舉有機會令選委乃至候選人感染,改以協商產生亦是未嘗不可,關鍵是不論《基本法》第45條還是附件一,均沒述明特首如何由協商產生的具體辦法,所以若是真要改由協商產生的話,可能還須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一次釋法。

由是觀之,不論仿效2020年立法會由人大決定延長任期,抑或是改由協商產生,都必須由中央出手。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21條規定:如在投票開始前,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投票受任何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嚴重影響,可指示押後投票,條文本身並沒訂明投票可押後多久。

當然,由於《基本法》第46條已訂明了特首任期為五年,選管會如把投票日押後到現屆特首任期結束之後,便會出現特首職位出缺的問題,所以最理想的做法是:選管會大可以把投票日押後至現屆特首任期結束前的最後一個星期日,即6月25日,屆時疫情若能受控,便正常舉行投票,不受控時才交由中央決定。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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