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除押後外,有其他辦法嗎? 文:陳凱文

選舉事務處表示,會透過調配資源及已預留的撥款應付押後特首選舉涉及的額外開支。
選舉事務處表示,會透過調配資源及已預留的撥款應付押後特首選舉涉及的額外開支。

日前,經常在《香港01》撰寫政壇傳聞的「沙半山」,宣稱有資深建制人士向其表示,特首選舉將押後一年舉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稍後作出《決定》,延任現屆政府任期一年,原因之一是香港疫情仍未穩定,「抗疫只抗到一半」,不利施政連貫性。沙半山更指對方宣稱,周日(4月3日)展開的提名期可能仍告繼續,直至4月8日左右,便宣布押後選舉,由人大定奪。

其實香港近年來,經常有報章放出各類政治傳聞,並且為了增加傳聞真確性,往往會宣稱傳聞來自所謂的「消息人士」或「資深建制人士」,但是他們往往會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不願或不敢提供消息發放者的真名實姓,使得一般市民難以探知消息的真偽。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部分媒體近年來樂此不疲地發布所謂的政治傳聞,事後卻發現其消息真假摻雜,必定會損害自身乃至其他媒體的公信力。

當然,這篇傳聞是否為真,並非本文關注的重點,特首選舉應否再次押後,才是應該探討的課題,因為正如之前的文章提到,特首選舉之前宣佈押後,是因為第五波疫情嚴峻,而現時不論是官方公佈的確診數字,抑或是每日的死亡個案,都證明疫情比二月中旬公佈押後的情況嚴峻,如果現在選舉再不宣佈押後,邏輯上有前後矛盾之嫌。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二月中旬宣佈押後選舉,是因為當時疫情處於上升期,而現在官方公佈的確診數字,顯示香港疫情處於回落期,所以繼續進行選舉,並不算前後矛盾。然而,先不論官方公佈的確診和快測申報個案,是否真能反映疫情的真實情況,過往的特首選舉都有「落區」、造勢大會,以及候選人親身接觸選委的拉票活動,而選舉如期舉行的話,上述拉票活動便會增加人們遭受感染的風險,其風險在香港本地個案清零前,不會因所謂的上升期或回落期而減低。

說到這裡或許又有人會說:禁止上述的公開拉票活動,便能減低候選人、選委、助選團員和市民的感染風險,但是如此一來,這樣的特首選舉算否如常舉行?特別是對於知名度較低的候選人而言,不准對方透過親身接觸選委讓對方認識和提名自己,或者透過洗樓、造勢大會谷高自己的民意知名度,從而爭取選委投票支持,這又會否影響選舉的公平性?

更重要的是,若選舉本來便可透過禁止各類拉票活動的情況下舉行,個多月前又何須押後選舉?因此,現在若不再押後選舉,邏輯上是肯定說不通的,唯一的問題只是,應否用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方式。

正如上篇文章所言,特首選舉若非押後至今年七.一之後,其實可以像上次一樣,靠特首會同行會引用《緊急法》第2條來宣佈押後。反之,若是透過人大決定押後一年的話,某程度上其實是變相承認,香港難以在今年7.1前把疫情壓下去,亦會予人一種港府無法如期在4月初壓下疫情,最終卻可毋須負責,還可繼續多幹一年的觀感。

是故,對於部分人來說,他們可能不是人大以決定方式押後選舉一年,而是現屆的管治班子,又會否因此而延任一年,若獲延任的話,又是否變相意味着,港府現時的抗疫表現獲得肯定。在此情況之下,如香港真的有必要換班,而選舉又因為疫情下無法順利舉行的話,中央又是否應當考慮引用《基本法》第45條第一款,讓新一屆特首以協商方式產生呢?

畢竟,不論《中英聯合聲明》還是《基本法》,都曾訂明,特首可在當地以協商方法產生,但是沒有述明什麼情況之下可改用協商產生,亦沒詳細述明協商產生特首的機制和程序。既然如此,我們為何不利用今次選舉因疫情無法順利舉行的機會,建立一套特殊情況下以協商產生特首的機制呢?某程度而言,這樣做能填補《基本法》第45條方面的法律空白,完善香港特區的制度安排,未嘗是一件好事。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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