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的「古法」仍具法律效力 文 : 朱家健

近日,反對派政客口中常常掛着「古法」一詞,原以為是指轉行烹煮「古法蒸魚」、「古法炆雞」,原來是指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嫌「煽動意圖罪」被捕的法例「過時」,據稱,今次警方所引用的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條和第10條,這兩條法律至今仍沒有被取消,即是法律未有失效,內容白紙黑字的鑄寫在條例上,反對派嘗試把法律形容為「古法」,就是想選擇性守法,這樣的輸打贏要,犯了法就堆砌理由想脫身,何來法治可言?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條 (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當中條文內容對女皇陛下的描述,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須解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分情況則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條指出,所有原有法律均須在作出為使它們不抵觸《基本法》及符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而屬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及例外的情況下,予以解釋。在此,原有法律指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之前屬有效並已被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法例(亦指附屬立法)及習慣法。

換句話說,《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仍然有法律效力,可以引用作檢控,任何人觸犯法律,自當承受相關法律責任。

如果反對派硬要說法律失效,難道反對派仍需要向女皇陛下跪安和效忠嗎?恐怕人家都要照顧有病的兒子,無暇理會香港反對派,還是任由香港反對派長跪不起吧。反對派中的律師和大律師如仍要妖言惑眾的話,恐怕要回去校園惡補法律知識。

法律沒有新舊之分,只要是法律,均具法律效力。法治不能是口頭禪,法律更不能選擇性地遵守,反對派政客不能不喜歡的法律便稱之為「古法」,那麼日後他們又會發明什麼「秘製生豬肉」、「老媽招牌炒蟹」來逃避法律責任。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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