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禮謙慫使他人駡港府,有否問題? 文:陳凱文

繼批評特區政府搞一手樓空置稅「衰過共產黨」之後,葡裔立法會議員石禮謙又再發表偉論,質疑工聯會麥美娟為何要駡地產商「囤地」,並以激將法慫使對方「夠膽你去駡政府高地價政策」。正所謂屁股決定腦袋,石禮謙作為地產商的議會代言人,為了捍衞其所屬的階級利益,反駁工聯會對於地產商「囤地」的批評,實在不出為奇。

可是不諱言的說,石禮謙這番言論,有着違反香港現行法例,乃至是《港區國安法》之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煽動意圖,當中的「女皇陛下」,依照《香港回歸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應當被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

《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則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在此情況之下,撇開香港土地問題的根源在哪不論,石禮謙以激將法的方式,慫使麥美娟「駡政府高地價政策」,意圖藉此將市民對於地產霸權的憎恨,轉為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已可被視作「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

《港區國安法》方面,亦有類似的規定,例如第29(五)條:「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違法,但第29條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須以勾結境外勢力作為犯罪前提,而且引起他人憎恨中央及特區政府的過程中,須涉及「非法方式」,其入罪門檻比本地法例中的煽動意圖罪高。

在此情況之下,便衍生兩個問題:

首先,石禮謙原名Razack Ebrahim Abdul,根據人大常委會1996年公布的《國籍法解釋》第一款規定,回歸後「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但石禮謙顯然沒有「中國血統」,所以他在回歸後能根據《國籍法解釋》而取得中國籍乎?

如果石禮謙不是中國人,或者是持有中國籍之餘,又同時持有其他國籍的話,他又算否《港區國安法》第29條所提及的「外國人員」呢?除此之外,石禮謙是經民聯秘書長,而對方若可視作「外國人員」的話,經民聯作為法人團體,又算否「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人員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呢?

換言之,石禮謙若可被視作「外國人員」,而他又以經民聯籍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慫使麥美娟攻擊特區政府,其行為已因涉嫌觸犯本地法例中的煽動意圖罪,而可被視作「非法方式」,而他慫使他人發表煽動性言論,又有機會引起香港居民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經民聯便有機會受其牽連,有着觸犯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罪的嫌疑。

說到這裏,有人或者認為,石禮謙及經民聯一直被坊間視為建制派,理應不會受到法律追究,只是本文純粹從法理層面,剖析石禮謙的言論有否觸犯煽動意圖罪,或者觸犯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法例,而《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石禮謙不論是或不是建制派,亦不會因此而享有法律特權。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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