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刊禁播危國家安全文宣電影理所當然 文:朱家健

繼今年六月香港特區政府對《電影檢查條例》刊憲後,香港特區政府正式提出修例草案。六月時候的修訂內容包括電影檢查員在電影審查及分級工作時,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今次的修例草案禁止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公映,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電影檢查 (修訂) 修例草案》,完善電影檢查規管制度,確保更有效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責任,防範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草案並於今天 (8月27日) 刊憲,並將於9月1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是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草案也賦予香港特區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些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草案其他建議也包括賦予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督察採取執法行動的能力。

筆者認為,如果電影名稱、角色名稱、電影對白、電影主題曲和插曲的歌詞有諧音、影射或對國家有貶義,危及國家名聲和國家安全,當然,如果電影故事與史實不符、有虛構、貶損或誹謗等成分,對國家安全有威脅,同樣也應不予放映。要知道,現在電影除了透過在戲院大銀幕公映外,也可在線上播放、微電影傳送和觀賞、甚至燒錄在USB或光碟、透過電郵傳遞或在指定共享線上儲存空間下載等渠道播映;當然,影片串流平台、又或在從香港出發或抵港航班播放的影片,或許也是監管對象。

如電影涉牴觸國家安全元素,電影發行人、投資者、編劇、導演、監製、演員、戲院負責人、影音店東主、觀眾和顧客全部均可能是法律追究的對象。

文宣、書刊和印刷品,同樣把訊息帶給大眾,筆者認為香港特區政府同樣需要具備尚方寶劍,去禁止這類文宣書刊以任何形式出售、贈予、發放、發佈等,也要賦予執法者即時收繳全數涉事刊物的權力。

如果電影是以紀錄片形式去記錄外國革命等歷史事件,筆者則認為政府執法人員須客觀研究角色對白、歷史背景、是否有暗示、暗喻、影射或煽惑元素,是否有美化或醜化特定歷史人物的原造型,抑或純粹是幽默玩笑,也要從整個電影故事的角度去衡量,不能一概而論。

另外,個別「系列廣告」其實在併起來後,也可以是一套另類電影,其實法律也應涵蓋這類廣告。

電影藝術是文化表達的自由,但卻不能僭越國家安全的紅線。電影可以是商品,可以是娛樂,也可以是工具,但須入鄉隨俗,這「俗」就是尊重法律和維護國家安全。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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