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釋放土地,便要改革稅制 文:陳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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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提到,港府在釋放土地上的不積極,是因為會影響地價,使其無法沿襲港英時代留下來的高地價政策,而港府不能隨便放棄高地價政策,則跟《基本法》第107條訂明的量入為出財政原則,以及第108條規定的簡單低稅制,有着直接的關係,因為公共財政和稅制不變的話,放棄高地價政策便會令政府的非經常收入暴跌,並因此而出現財政赤字。

問題是:量入為出原則和簡單低稅制,真的是不能動嗎?絕對不是。一是《基本法》本身,其實是可以修改,今次透過修改附件一、二的方式,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便是例子,只是根據《基本法》第159條,修法權屬於全國人大,特區政府只有修法提案權,並且須立法會2/3多數通過,所以若要修法的話,可能要靠中央主動出手。

更重要的是,大家只要細閱《基本法》第107條和第108條,便會發現量入為出原則和簡單低稅制,並非甚麼硬性規定。以第107條為例,條文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換言之,港府若已盡了力,還是未能做到收支平衡的話,便不能視作「違憲」。

當然,不算「違憲」是一個問題,港府若是出現結構性赤字的話,對於公共財政穩健度而言,也不是一件好事。只是如此一來,政府釋放土地會影響財政收入,便只有靠開源或節流來維持收支平衡,但香港現時的階級固化問題,已經非常嚴重,假如政府削減教育、福利和醫療一類的民生開支,便是等於「在乞兒兜裏拿飯食」,必然會影響社會穩定。

在此情況之下,便只剩下更改稅率、比例尺,又或者是拓寬稅基這一類「開源」的選項,但這樣做算否「違憲」呢?不算,因為《基本法》第108條的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既然字眼用的是「參照」,又列明政府可「自行立法制定」稅制,即是簡單低稅制絕非不能改動。

這又衍生另一個問題:港府為何至今仍不願改動稅制呢?一是如之前的文章所述,港英時代留下來的積極不干預主義和簡單低稅制,已成了這些官員的政治信仰,要他們改變這種公共財政思維不是易事;二是釋放土地和改動稅制,都會觸碰到財閥們的奶酪,而上至行政會議,下到立法會議員,都有一大批工商界代言人,甚至是遭到「資本滲透」。

在此情況之下,即使政府有心改革稅制,也會立即遭到財閥們豢養的筆桿子口誅筆伐,亦未必能在立法會內通過,情況有如特首林鄭月娥提出「明日大嶼」計劃,立即被反對派和「環保團體」圍攻,又或者是謝偉俊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結果遭到其他建制派議員反對一樣。

更大的問題是,受「資本滲透」影響的對象,可能不是只有建制派。當然,本文不是說某名或某些官員直接受賄,而是官員離職或退休之後,有機會循所謂的「旋轉門」而被財閥們聘用,因而出現收受「延後利益」的嫌疑。最有名的個案,便是2008年發生的「梁展文事件」。

事緣2007年退休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前常任秘書長梁展文,曾於任內以低於市值的8億元的價格,將紅灣半島再發展權賣予新世界和新鴻基,而他退休後2年,旋即受聘於新世界中國,出任執行董事及副董事總經理,年薪逾300萬元,引起社會質疑,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終承認審批有失誤,並向公眾道歉。

由是觀之,解決所謂土地問題的阻力,除了在過去未改革選制之前,有着反對派和「關鍵少數」因素之外,還有公共財政方面的因素,以及各式各樣的「資本滲透」因素。如此一來,這一連串的問題,又應當如何解決呢?這是一個複雜的課題,只是本文篇幅已經太長,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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