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琼沒煽動他人施襲嗎? 文 : 陳凱文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嫌觸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日前被警方拘捕,惹來非建制派的批評。可是大家不難發現,非建制派的批評焦點,都是放在「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罪」的控罪本身之上,例如:法例「過時」、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至於鄭麗琼本人究竟有否觸犯法例,他們則甚少提及。

為什麼呢?主要原因是鄭麗琼的所作所為,實在難以洗脫對方觸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的嫌疑。鄭麗琼在網上轉發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並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聲稱對方曾開槍致使一名印尼記者眼部受傷,引起其他香港居民對該名同屬香港居民的警員間的不滿、惡感及敵意,其行為已顯然是觸犯「煽動意圖罪」當中的第(d)項或(e)項。

因此,非建制派只好把「煽動意圖罪」說成是牴觸《人權法》及《基本法》,藉此證明此條法例是「惡法」。當然,非建制派的說法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其箇中的理由,本報同儕文兆基已曾撰文論析之,在此不贅。簡而言之,便是《人權法》及《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但不包括市民可以發表危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有傷風化或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煽動意圖罪」禁止此等言論,有其合憲性及合理性。

在此情況之下,部分非建制派開始把焦點放在條文中的「煽動」定義上。如有人在《獨立媒體》撰文,聲稱法院應採用普通法的「煽動」定義,只要發言者沒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嚴重擾亂秩序,便不算犯罪。然而,現行法例已以成文法方式列明「煽動意圖罪」的定義,第(f)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只是其中一項罪成元素,而非唯一條件。

況且,鄭麗琼在帖文當中,並不是只洩漏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還聲稱對方曾槍傷一名記者的眼部,以及在帖文中提到要對方「以眼還眼」。由此看來,先不論鄭麗琼對該名警員的指控是否成立,她的言論難道不算是煽動他人向對方施襲報復嗎?

說到這裡,非建制派又有人提出一個說法,便是引述《聖經》及部分神學者對經文的理解,證明「以眼還眼」並非同意報復,而是要對方向受害者作出「補償」。可是,這不代表鄭麗琼本人使用「以眼還眼」一詞時,其實是跟坊間其他非教徒一樣,只是想表達該詞的字面意思。

此外,不論被告還是其他人都應該知道,「以眼還眼」早已成了坊間習語,其意思便是主張「同態復仇」。因此,被告即使沒有直接意圖(direct intention),但是被告使用「以眼還眼」一詞時,幾乎肯定其他人會將此詞理解成被告在主張「同態復仇」。

是故,若法庭認為被告的作為,乃是樂於見到有人受其煽惑而施以報復,被告則有機會被視作具有「傾向蓄意」(Oblique intention)的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事實上,鄭麗琼若非有意煽惑他人向該名警員施襲,為何又要蓄意漏洞對方的個人資料呢?可見部分神學學者對於「以眼還眼」一詞的理解,普不足以推翻鄭麗琼心存煽動他人施襲的意圖矣。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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