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三權分立,還是行政主導? 文 : 陳凱文

日前,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談及部分通識科教科書刪走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內容時,表示香港無論主權移交前及移交後,都沒有三權分立制度,此點需在教科書上說出。及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完全支持楊潤雄的說法,指香港無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配合和制衡,但都是要經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

由於香港在過去,從法官到坊間輿論,都宣稱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特首和教育局長的言論,自然引起一些爭議。其實引起此一爭論,主要是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分而立之,立法機關又可以根據《基本法》第73條,否決政府提交的法案及預算案。至於香港的司法界,他們提到權力分立,通常把焦點放在法院享有司法獨立而不受干涉之上。

不過認同香港奉行三權分立的人,往往忽略了幾點:

首先,根據《基本法》第74條: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提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但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可見立法會並無完整的提案權,政府政策的制定,完全是由行政主導。

其次,根據《基本法》第17條: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可見立法會並無完整的地方立法權。

其三,根據《基本法》第88條: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換言之,香港雖有司法獨立,但是法官的實質人事任命權在特首手上,這是香港奉行行政主導的另一證據。

話雖如此,可是我們也不能否認,相比港英時代的三權盡歸港督,回歸後的行政主導已被大幅弱化:立法會在回歸後已無官守和委任議席,而本地法例又規定特首在任後不可加入任何政黨,造成了特首即使有提案權,但要邀請立法會多數派領袖加入行政會議,從而組成執政同盟箍票。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50條及第52條,特首可在立法會否決重要議案或預算案後解散立法會,但任期內只能解散一次,而重選後的立法會再度否決該議案,行政長官便必須辭職。可以說,非建制派本來計劃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取得「35+」議席,藉此取得預算案否決權,從而逼使特首接受他們的「五大訴求」,正是基於此一憲制設定。

至於司法層面,香港法院除有司法覆核,極大的保釋條件決定權及量刑酌情權外,亦在回歸後不久,便以自行釋法的方式,越權行使本來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違憲審查權」。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至今並未透過解釋《基本法》第160條,從而糾正此一亂象,變相使到司法機關可藉着「違憲審查」,制肘政府的施政。

由是觀之,香港雖然一直都維持着行政主導,但在基於憲制設定、本地法例,乃至是司法機關擅自越權的情況下,行政權主導已在回歸後大幅弱化,當中所造成的問題,乃至潛藏着的憲制危機,並不是單靠改動一下教科書,或者重申香港並不實行三權分立,便可獲得解決。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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