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防疫存漏洞,內地哪能不防? 文 : 文兆基

在新冠肺炎的影響下,香港及內地均對入境人士實施強制檢疫或隔離措施。除特殊情況或小部分豁免人士外,往返內地均須接受強制檢疫28天,變相使到不少跨境家庭被迫分隔兩地,部分人對於兩地的防疫政策心生不滿,着實可以同情地理解。然而,有人宣稱內地如果有官員阻撓通關,違反新近實施的港區國安法,可以國安法問罪,這一說法實在是上綱上線。

首先,所謂「封關」其實不是真正的封關,而是兩地同時實行強制檢疫或隔離措施。港府所推出的《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乃是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所制訂的附屬法例,政府根據防疫需要,將其有效期延長,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

至於內地政府所實施的強制隔離政策,乃是根據國家衞健委在國務院批准下所公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明確訂明,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及第40條則規定,醫療衞生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對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此外,《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1條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此乃內地對於入境人士實施強制隔離的法理依據。相反,上述條例及《突發事件應對法》均規定: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或玩忽職守,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使突發事件、次生事件或衍生事件,依法給予降職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不論香港還是內地政府,對於入境人士採取強制檢疫或隔離措施,均是依法行事,絕不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有人聲稱兩地政府實施強制檢疫及隔離措施,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則更加是荒謬。第29條乃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港府或內地政府為了防疫,依法實施強制檢疫或隔離政策,又怎能視作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

至於有人宣稱強制檢疫或隔離措施違反《基本法》第31條,亦是荒天下之大謬!一,第31條提及的「遷徙自由」,是「香港特區境內遷徙的自由」;二,強制檢疫或隔離措施並無不准港人進出香港,亦無不准港人進出內地,並無侵犯第31條提及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

此外,《基本法》第42條規定,港人有遵守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義務,包括強制檢疫規例;內地方面,《刑法》奉行屬地及屬人原則,任何人進入內地關境後,必須遵守內地法規,接受強制隔離,否則便有機會違反《刑法》第277(1)條或331(1)條。

最後但不得不說的是,當有人訴諸動機,將內地政府至今仍未取消入境港人強制隔離措施,歸於有人害怕丟烏紗帽之時,我們不妨看看中港兩地檢疫政策上的差距。內地對於所有入境人士,一律強制隔離十四天,香港則是准許入境港人居家隔離,跟其同住的親屬則毋須隔離,可以自由出入,變相增加輸入個案經其親屬帶入社區傳播的機會。

既然香港在防疫上堅持「兩制」,其防疫政策本身又存在漏洞,加上每隔幾日便爆出幾單輸入和本地個案,你又怎能怪責內地政府不給港人豁免呢?難聽點說,在香港防疫漏洞未補之前,縱容港人進入內地而毋須強制隔離,才是危害國家安全吧?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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