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又再亂噏廿四 文 : 陳凱文

英國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宣布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港人申請居留及入籍安排,外交部回應時表示,將考慮不承認BNO為有效旅行證件,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權利。前政府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隨即撰文,宣稱「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大有玄機,便是有可能剝奪BNO持有人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據馮煒光解釋,這批持有BNO的港人已經有資格成為英國公民,違反英方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承諾,中方有權不再視這批港人為「中國公民」,他們便可被視為《基本法》第24(4)條內的「非中國籍的人」。若真如此,BNO持有人要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便必須在我國正式不承認BNO之日起,「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居民,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一說法,無疑是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97年頒布的《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解釋)的規定。由於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國籍法》第9條又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將自動喪失中國籍,但回歸前已有部分華裔港人取得外國籍,所以《國籍法解釋》規定:不論持有BNO護照、因居英權計劃而取得英國公民身份,還是在外國取得國籍或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回歸後照樣擁有中國籍,只有主動向入境處申請國籍變更,才會喪失中國國籍。

因此,若中央如馮煒光所言,要褫奪BNO持有人的中國國籍,便涉及更改《國籍法解釋》的問題,可是這又涉及幾個問題:一是回歸前申請過BNO護照的港人,即使現在沒續領,也是繼續擁有BNO身份,中央修改《國籍法解釋》,是針對那些參與英國新移民計劃的BNO持有人,還是所有擁有BNO身份的港人?如是後者,是否打擊面太大?

其次,如果只針對參與英國新移民計劃的BNO持有人,其他已經移民或準備移民海外的香港人,又是否還能繼續保留中國國籍?如果所有擁有外國籍的港人都自動喪失中國籍,即是等於《中國國籍法》第9條在港實施,這又是否意味着中央要自我推翻整份《國籍法解釋》?

更重要的是,即使中央真的自我推翻整份《國籍法解釋》,這批擁有外國公民或BNO身份的香港人,也不會自動喪失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馮煒光提到的《基本法》第24條,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條件,而持有BNO身份的港人,全部都已取得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另一方面,《基本法》並沒任何條文,提及何種情況下,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會喪失永居權。

是故,中央即使推翻了《國籍法解釋》,褫奪了全部持有BNO港人的中國籍,他們也不會因此而喪失其永久居民資格,情況正如現時主動放棄中國籍的港人一樣。只有這些人在喪失中國籍後,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並且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才會根據《入境條例》 附表1第7條而喪失香港永居權。

當然,大家或許可以說,全國人大可以修改《基本法》,使到有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將因喪失中國籍而喪失永居權,但是這一做法,又是否變相歧視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又是否變相不鼓勵外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入籍中國?

況且,縱觀馮煒光通篇文章,均沒提及《國籍法解釋》及現行本地法例怎樣處理的問題,而是胡亂引用《基本法》第24條,作為褫奪BNO持有人永居權的法理基礎,讓人有理由懷疑,馮煒光根本不諳永久居民及國籍方面的法規,就隨便發表意見。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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