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捕,沒甚麼值得高興 文 : 陳凱文

上周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以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被警方拘捕,不少報道均聲稱,三人被捕的原因是他們在去年8月31日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則涉及2017年6月4日發生的一宗涉嫌刑事恐嚇案件。不少建制派支持者得知三人被捕後,均表現得十分高興,揚言要「開香檳慶祝」,但是不諱言的說,現在感到高興的人,只因不熟悉法院運作及案例。

首先,三人現在只是被正式落案起訴,現已獲准保釋候審,案件將於5月5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值得注意的是,東區法院級別上是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法院,通常負責審理簡易程序罪行或較簡單的可公訴罪行。因為根據香港的刑事訴訟程序,所有刑事案件不論案情大小,都會先交由裁判法院開始審理。

裁判官將根據案件性質,決定是否把案件交由上級法院審理。一般而言,如案件相對簡單,裁判官便會立即判決;若裁判官認為案情複雜或者嚴重,則需要提交至高級法院進行審理,並讓疑犯保釋;又或被告有可能棄保潛逃,則可以批准羈押。

至於案件是以公訴還是簡易程序檢控、在哪級法院審理,決定權均在控方,是否以公訴程序審理,視乎檢控方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而決定。兩者之間的分別,在於裁判法院一般情況下,涉及一宗罪行的案件若判處罪成,其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港元,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則是7年監禁。

從三人被控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來看,根據《公安條例》第17A條的規定,此罪既可以簡易程序審理,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期是入獄三年。與此同時,此罪亦可以公訴程序的方式審理,最高刑期是入獄五年。換言之,先不論三人的案件尚未審理,不能排除他們的控罪最終不成立,控方若是打算交由裁判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三人即使最終罪成,也不會被判超過監禁三年。

更重要的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F條規定,法例上所訂明的刑罰其實只是「最高刑罰」,即是罪行裁定成立後,法院可判處不超逾該條例所訂明的刑罰,法官或裁判官可行使量刑酌情權,判處監禁或罰款,亦可判處緩刑。

以三人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同類案例來看,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葉寶琳」一案中,八名被告最終均被罰款,當中四人因指揮遊行隊伍衝擊警線,行為遠比純粹遊行或阻塞交通嚴重,故判處他們監禁4 星期,緩刑12 個月。由此可見,即使三人被判罪成,法院若跟從過往案例量刑的話,最終也是很大機會罰款了事,即使判處監禁,也很有可能獲得緩刑。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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