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請洋大狀,可由香港解決? 文:陳凱文

之前幾篇文章,都在評論黎智英獲准聘請洋大狀的問題。在特首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人大釋法之後,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本月27-29日的會議消息,當中未見《港區國安法》的釋法議程。為此,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未知具體原因,並表示月底會議是處理釋法的最好機會,又認為香港如果能自己解決便是最好。

譚耀宗之言衍生了一個問題:黎智英請洋大狀一事,是否由香港自己解決最好呢?這要視乎從哪個層面來看問題。從外交和國際輿論層面來看,人大釋法難免招來外國政客和境外輿論的抨擊。有人或許因而認為,香港可用其他所謂的辦法解決,例如像現在一樣,先不讓代表黎智英的Tim Owen延長工作簽證,到法院批准押後審訊,對方再次申請來港工作時,則由入境事務處拒絕批出其工作簽證。

法理上而言,只有香港永久居民,以及處方已在護照或旅遊證件批註不限制其在港工作的非永久居民,才有權在香港工作,而毋須入境事務處事先批准。現行法例並無註明非永久居民在何時或何種情況下可獲批准留港工作,完全是由入境事務處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的酌情權而決定。入境事務處一般會根據內部指引去行使酌情權,但法例並沒規定處方拒絕批出工作簽證時,必須向申請者解釋。

問題是:《入境條例》即使授權入境事務處可拒絕批出任何人的工作簽證申請,但是法院已經批准黎智英聘請Tim Owen為其辯護律師,終審庭又已經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處方這樣做又會否被視為不尊重法院的裁決,並因此而引來司法挑戰呢?假如對方提呈司法覆核並獲勝訴,屆時才由人大釋法釐清國安法被告人能否聘請非本地執業律師的問題,對國際輿論的負面影響會否更大?

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港區國安法》釋法權,雖說屬於首次,但在解釋《基本法》方面,過去已曾解釋五次,結果是除了輿論層面的抨擊外,亦曾未見外國作出任何反制措施,我們可以因而預料:境外勢力最在意的是黎智英能否繼續留港受審,人大是否釋法,又或者是否讓對方聘請洋大狀,相信不會帶來激烈的外交震蕩。

更重要的是,黎智英請洋大狀一事,本來便涉及《港區國安法》第5條所提及的「辯護權」,究竟是否包含被告人有權聘請非本地執業或非本國籍大狀的問題,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釋法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且不像《基本法》第158條那樣,賦予香港法院部分釋法權的條款。在此情況之下,黎智英獲准聘請洋大狀一事,又怎樣能靠香港自己解決呢?

由是觀之,在解釋《港區國安法》本屬中央事權的情況下,香港法院本來便沒權亦不應越俎代庖,更不要說之前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洋大狀,這一判決結果本身,便是有違《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加上港府已向中央建議人大釋法,中央若是選擇聽之任之的話,將會形成極壞先例。至於其箇中問題是什麼,為免本文篇幅過長,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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