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官敢言】(EP13)黃汝榮揭司法巨人隻手遮天 任命有案底大狀做高院法官

根據《基本法》第89條,若法官有行為不檢,司法機構可免除其職務。可是現實中,竟有知法犯法兼留有刑事案底的大律師,正在出任高等法院的法官。退休法官黃汝榮繼續揭露司法界黑幕,指有在港的外籍大律師曾觸犯嚴重刑事罪行,被大律師公會罰款15萬港元,後來不但獲晉升為資深大律師,及後更獲推薦仍成為高院原訟庭法官,質疑有「司法巨人」撐腰。黃汝榮直言,該人即使有「行為不檢」亦可當官,完全是漠視了《基本法》和《法官行為指引》的存在。

黃汝榮又舉出另一例子,指有法官曾在司法機構自我介紹中稱,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獲得軍隊頒發英勇勳章,其後被傳媒揭發並非事實。雖然該官說謊不涉及違法,最終仍黯然離職。他質疑以上兩人的遭遇有天淵之別,「究竟是甚麼原因導致?」

黃官續指,近年司法機關「人治」的趨勢愈加顯著,特別是在聘用、晉升、調任法官的決策上經常出人意表。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曾就此去信司法機關,查問聘用有案底法官的理據何在,司法機關卻一如既往地作出官腔式的回應,令人失望。他懷疑司法機構的言下之意,是否指只要法官有足夠的專業才能,就可以無視法官「行為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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