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4條列明,相關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如該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出現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退休法官黃汝榮認為,這種「終止資格」的條文只適用於法官身上,其他國安委、國安部的成員,卻毋須受制於類似條文,相信是因為國家早已察覺到,香港部分法部官的言行十分飄忽。他說:「社會不斷對法庭作出負面批評,國家怎會聽不到市民的聲音?怎會看不到司法機關的流弊呢?」
黃汝榮又解釋,《港區國安法》列明,在3種罪行的情況下,案件可交由內地法院審理,包括當案件涉及外部勢力介入、案情複雜,令特區政府難以管轄該案,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以及當祖國面臨重大現實威脅3個情況。他預料,曾經干犯顛覆國家罪,又是頭號重犯的案件,日後交由國家接管,只是遲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