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第37條訂明,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港以外實施《國安法》規定的犯罪,適用本法。
退休法官黃汝榮指出,《國安法》符合國際法下的「保護管轄」原則,他舉例指,一個德國人若在德國境外,進行危害自己國家安全的行為,德國就可以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他續指,「保護管轄」原則是國際性常見的法律原則,通常是在反恐怖主義情況下適用,只針對一小撮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
《國安法》第37條訂明,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港以外實施《國安法》規定的犯罪,適用本法。
退休法官黃汝榮指出,《國安法》符合國際法下的「保護管轄」原則,他舉例指,一個德國人若在德國境外,進行危害自己國家安全的行為,德國就可以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他續指,「保護管轄」原則是國際性常見的法律原則,通常是在反恐怖主義情況下適用,只針對一小撮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