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逃犯天堂

也評林鄭在修例風波中的功過 文:陳凱文

一是政府修例時提出的理據,是避免香港淪為逃犯天堂,原有法例的逃犯移交門檻,是對方涉嫌觸犯刑期十二個月以上的「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crime),但是後來因為一些無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