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

用立法會抬頭的信箋發表聯署信? 文:陳凱文

有意見認為,這份聯署信既然不是立法會正式通過的動議,而是一部分議員連同幾個組織的聯署信,便應以議員的個人信箋發表,而不是以立法會抬頭的官方信箋發表。如此事先不徵詢其他議員意願,便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