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港區國安法》第33(二)條

再論法院「僭建」國安法減刑條件 文:陳凱文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適用於國安法案件,條文中的「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亦應當是指判刑當日未滿21歲,王逸戰在判刑之日已經超過21歲,法院又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