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港區國安法》第43條附表五

支聯會必受嚴刑峻法所懲治 文:丁江浩

日前警務處國安處去信支聯會,要求按《港區國安法》第43條附表五下的「外國代理人」,在9月7日前提供成員及財務等資料。支聯會一眾常委開記者會,不單否認是外國代理人,並宣布不會向國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