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執法力量

港區國安法(三)有效執法 文:丁煌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6條和第18條,警務處和律政司專設國安工作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經書面徵求國安公署意見後作出任命。部門負責人須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遵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