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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執法力量
港區國安法(三)有效執法 文:丁煌
2020-07-03 12:35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6條和第18條,警務處和律政司專設國安工作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經書面徵求國安公署意見後作出任命。部門負責人須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遵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