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採訪工作

告立場不告區家麟,所謂何事? 文:陳凱文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區家麟撰文時在廿三條立法之前,根據舊有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規定:「就第10條所訂罪行 (注:煽動罪) 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控方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