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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利劍高懸,DQ4應自行離開議會?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列明: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三) 嚴重干擾、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