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就逃犯條例的修訂作出讓步,提出六項措施,包括將可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由3年提升至7年。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電台節目表示,修訂更加合理,7年以上的案件要在高等法院審訊,可以作為引渡罪行的標準。
陳弘毅說,現時本港區域法院的判刑權限最高是7年,如果判刑7年以上的案件要在高等法院審訊,並會有陪審團做裁決,相信大部分市民都會同意,而有陪審團亦提高了對被告的保障。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市民對《逃犯條例》修訂是過份憂慮, 認為政府是為了讓大家接受條例而作出修改。梁愛詩稱,政府事實上聽到商會或者個人意見,亦可在草案討論期間處理大家擔憂,認為「有些事是先易後難,一直我們做事會考慮的,亦要考慮現實。很多人不能明白,亦有很多疑慮時,我覺得一個大家能夠接受草案是很重要的,重要過一個完美的草案。」她不認同要刪除條例涵蓋的罪行,但認為為了釋除公眾疑慮,是應該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