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陣召集人兼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早前入稟,就推翻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違憲提出司法覆核,昨獲終審法院裁定部分得直。法官指政府並未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違反《人權法案》享有的權利,裁決由頒布起計暫緩兩年生效;法庭同時就政府不承認本地及海外同性婚姻,裁定並無違憲。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上訴人要求終審法院就三項問題作出裁決,包括:第一,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上訴人是否在憲法上享有同性婚姻權利;第二,政府沒有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第三,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
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條例所指的婚姻憲制自由只限異性婚姻,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包括不承認海外的同性締結。但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而政府未有透過其他途徑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法庭便須逐一處理每項爭議,如財產分配等,過程中同性伴侶需要披露私隱,損害其尊嚴或私生活,情況並不理想,終以3比2的比數裁定上訴方提出的第二項內容屬違憲。
法官強調,上述的爭議挑戰的是替代途徑,並非婚權,故決定暫緩至政府日後頒布最終方案後兩年執行,以待政府提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