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人建議廿三條立法可替代《港區國安法》。之所以用上「又」字,因為當日《港區國安法》訂立之時,已有人建議加入所謂的「日落條款」,現在不過是老調重彈。建議者說廿三條跟《港區國安法》重覆,這是當人失憶。《港區國安法》的出台,是香港長期未立廿三條,造成修例風波爆發後失控,才會倒逼中央先就廿三條中的「硬骨頭」立法。現在,香港只須把餘下的禁止事項立法即可,又何來「重覆」可言?
是故,透過廿三條替代《港區國安法》,達致所謂「減辣」,以便某些人所代表的利益集團,可以在現時大國博弈的夾縫下左右逢迎,才是此類綏靖主張在香港大有市場的真正原因。然而,為何用廿三條替代《港區國安法》,便有所謂「減辣」的功效?只有探究這個問題,才會明白境外勢力及其利益共同體,為何會扭盡六壬,都要把《港區國安法》廢掉,同時能夠避免未來港府就廿三條立法時,立了一條「無牙老虎」出來。
首先是保釋制度,如未來立法時沒特意修例,加入類似《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條款,便會沿用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規定,即法院除非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騷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否則必須准許對方保釋。由於所謂「實質理由」通常是指對方保釋後棄保潛逃失敗,或者再次犯罪,國安風險將會陡增。
第二是量刑酌情權,廿三條既然是本地立法,便可能依照普通法的立法習慣,只訂立最高刑罰,不會像《港區國安法》的罰則一樣,設有法定最低刑點,而且可用社會服務令替代。雖說《港區國安法》不被判犯罪情節嚴重時,也沒最低刑點,但是以廿三條徹底取代《港區國安法》,勾便會連現行的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也沒有3年的最低刑點,而是可由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替代。
第三點是《港區國安法》並非只有禁止事項和罰則,還有適用範圍和執行機制,當中包括駐港國安公署的設置,以及案件在何種情況下由駐港國安公署接手的「兜底條款」。由於廿三條是港府自行立法,所立之法必然是特區本地法律,以此替代的話,中央駐港國安機構的設置,以及監察香港公檢法機關的職能,又有何全國性法律基礎呢?某程度而言,這才是某些人千方百計要為《港區國安法》加入「日落條款」的原因。
同樣道理,由於《港區國安法》是全國人大授權其常委會訂立的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在《憲法》第67(4)條的規定下,自然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另一方面,由於現行《港區國安法》第65條並無任何字眼提及香港法院,意味着法院其實並無被授予釋法權。假若未來真是由廿三條替代,由於法律性質上屬於本地法例,釋法權便有可能徹底掌握在香港法院手上,不論解釋得怎麼樣,全國人大常委會都無從置喙。
由是觀之,港府在未來為廿三條立法,便應在立法禁止的事項上避免漏洞之餘,亦要在保釋制度、罰則、執行機制,以及法律解釋的層面下功夫。另一方面,廿三條立法既然是以《基本法》作為憲制基礎,便應有着駐港國安公署在特殊情況下接手案件的機制,並訂明條文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條款。只有這樣,未來所立的廿三條立法,才不會徹底淪為「無牙老虎」矣。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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