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黎智英等7人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請上訴終院許可被駁回

黎智英(前右二)與何俊仁(前右一)及李柱銘(右二)等人曾被指組織及參與「8.18非法集會」遊行。
黎智英(前右二)與何俊仁(前右一)及李柱銘(右二)等人曾被指組織及參與「8.18非法集會」遊行。

2019年8月18日民陣無視警方反對而舉行「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9名反對派人士,事後經審訊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分別判監禁或緩刑。其中7人上訴,早前上訴庭裁定撤銷「組織」一罪,而牽涉「參與」罪被判入獄的4人獲減刑為5至12個月。控辯雙方各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天頒判詞指,律政司就「組織」罪提出的法律爭議已獲處理,故拒批許可予律政司;至於7名上訴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獲批許可上訴至終院。

黎智英在本案經過上訴,只有一項控罪定罪,獲減刑至9個月監禁。
黎智英在本案經過上訴,只有一項控罪定罪,獲減刑至9個月監禁。

案中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他們早前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囚8至18個月,他們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今年8月,上訴庭頒判詞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全部獲撤銷控罪,但駁回「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當時,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獲減刑3至6個月,但4人已服完本案刑期;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則因緩刑期限已過,上訴庭未有處理其原審判刑。

7名被告與律政司均不服結果,早前分別向上訴庭申請取得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天頒布判詞。對於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沒有計劃之下帶領遊行是否構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庭在判詞表示不認同,指這議題已處理過,並不屬於可爭辯的法律觀點,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予律政司。

李柱銘(右)和何俊仁兩名法律界人士就本案留下刑事記錄。
李柱銘(右)和何俊仁兩名法律界人士就本案留下刑事記錄。

至於7名被告就上訴方面,亦表示擬提出不同問題期望由終院釐清,當中涉及原審法官處理「流水式」集會的抗辯理由。上訴庭認同部分理據具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議題值得在終院探討,包括即使外國相關案例對本港法庭並無約束力,但若具「說服力」或參考價值,本港法庭須否依循相關案例的決定,因此就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證明書。

根據法例,即使上訴庭拒頒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擬上訴人仍可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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