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譚惠珠︰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 馬俊文案無引起追溯期問題

前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報章撰文,指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而《維護國家安全條》的新規定,並無引起追溯期問題。她指出,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是已經公開審判和定罪的人士,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無關,他本來就沒有必然的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權利。她還提到,新例的規定沒有增加刑期,沒有非法羈押影響人權的問題,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因此,沒有引起所謂「追溯力」的問題。

譚惠珠: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資料圖片)
譚惠珠: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資料圖片)

有報道指出,因「煽動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判囚5年的馬俊文,原定於本月的25日提早出獄,惟因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上周六(23日)生效,收緊提早獲釋安排,故未能出獄。

譚惠珠就表示,依照香港法律,從沒有給予囚犯必然權利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囚犯服滿刑期才出獄本是道理。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只是為鼓勵囚犯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署長准予囚犯減刑的酌情權,必須根據相關法例及法律的規定行使,而就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而言,則應該先決定其獲釋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對於是否提早釋放囚犯的新規定,譚惠珠認為,其實是與《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釋的安排的處理辦法是一致。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准予保釋。」

她又提到,香港終審法院在拒絶黎智英保釋申請案中曾指出:法官必須首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如果法官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便應拒絕保釋申請。這顯然是更嚴格的保釋條件,可見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須有更嚴緊的處理。

此外,譚惠珠表示,馬俊文的情況是有關提早釋囚的問題,而馬俊文屬已經被公開審判和定罪的人士,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無關;他本來就沒有必然的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權利,而是由懲教署署長酌情處理,若不獲提早釋放,亦仍然符合他被判入獄的刑期。

譚惠珠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的罪行,因此被判入獄的人,理應按判決服滿刑,在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他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時,才考慮是否提早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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