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過早性行為≠反對婚前性行為 文:陳凱文

近日本港最爆的新聞,當然是香港教育局近日公佈的初三「公民、經濟與社會科」課程教材,內容提及應「堅決拒絕婚前性行為」,建議的方法包括簽署承諾書訂出親密界限、打羽毛球轉移性衝動等。事後,立法會議員張欣宇在網上出帖,「在這種價值觀導向下,下一步豈不就是要回到結婚要驗處女處男的思維?這顯然不符合當下主流正常人思維」,另一位議員江玉歡則表示「這一步是多了,也與現代脫節」,又指每每要人約法三章,「年輕人是不喜歡這套的」。

為此,有時評指學校肩負對學生傳道授業解惑責任,不單單是啟蒙教導知識,也要教做人,培養良好品德,讓學生明白最高道德標準與要求在那裏,就算學生做不到,亦知分寸,學校是堅守社會傳統道德的最後淨土,準則必然與社會實況存在落差。對方又提到兩名議員已為人父母,對方會否教導子女童心未盡色心就起,並質疑對方未必能做到知行合一,如同反對派議員在當年黑暴一樣,「叫人衝自己鬆」云云。

本文無意為兩名議員護航,但讀到如此水平的衛道言論,實在讓人忍俊不禁。先說所謂學校應「讓學生明白最高道德標準與要求在哪裏」,所謂的「最高道德標準」如何釐定?古代講求女子要守「三從四德」、要求孩子認同「天下無不是之父母」,這些都是過去中國的「最高道德標準」;天主教至今不只反對婚前性行為,而且反對人工避孕,部分教徒連婚內口交和肛交也不贊成,根據評論者的邏輯,學校是否有責任倡導?如果這些「最高道德標準」不被提倡,何以婚前性行為要被倡導?

其次是評論疑似偷換概念,把「過早性行為」跟「婚前性行為」混為一談。前者是指一個人在合法年齡前進行陰道交和肛交,部分人甚至會擴大至所謂涉及性慾宣洩的行為,包括相互手淫及口交,另一部分人則會認為法律定義上的成年歲數前,仍會視為「過早」;後者則是結為法定配偶前不進行上述的所有涉及性慾發洩行為。由於婚前性行可在對方已是法定成年人下進行,有人用「過早性行為」的反對理由,為反對婚前性行為護航,是犯了邏輯上不相干的謬誤。

其三是評論即使想反對「過早性行為」,也是充滿邏輯謬誤,例如對方用「一時衝動搞出人命做了未成年媽媽」,以此為教材護航,其實不論過早還是未婚懷孕,都是跟安全性行為相關,而且其他不涉及陰道交的性行為,以及同性肛交,都不會造成此一問題。況且,由於教材反對的是「婚前性行為」,意味着一個成年的不婚主義者在有計劃的情況下,以婚前性行為的方式未婚成孕,然後獨力撫養,也在其反對之列,足見用過早懷孕護航,根本站不住腳。

其四是無論教材還是護航者,都忽略了同性戀的情況。雖說涉及同性婚姻司法覆核的岑子杰案部分得直,要求港府在兩年來內立法,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途,但港府不承認本地及海外同性婚姻,則不視為違憲,意味着同性戀者並不可能在香港締結法定婚姻。在此情況之下,反對婚前性行為此一要求,是否只針對異性戀者?還是同性戀者亦要遵守?如兩者皆有要求,是否在暗示香港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有問題?教材制定者和護航者都應說清楚,免得涉嫌歧視異性戀者。

本文無意討論學校應否反對婚前性行為,只是護航者拿所謂「最高道德標準」說事,其實站不住腳,而且不宜把「過早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和「安全性行為」混為一談,更不要說倡導婚後性行為的同時,有機會牽扯到同性婚姻應否被承認的爭議。當然,教材出街後之所以被訕笑,主要還是教學生打羽毛球宣洩性慾之法,實在是離地離出外太空,箇中原因是否源於教材的制定過程中,又被某些宗教勢力滲透甚至騎劫,所以連學生自慰都反對,便是另一個課題。

最後說一個法律問題:由於性行為並不泛指陰道交,所以單純地反對婚前性行為之論,其實是忽略了婚內肛交的合法年齡。根據《婚姻條例》第14條,雙方年滿16歲而未滿21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可在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下結婚,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意味着異性肛交的合法年齡比同性高,而且只要未滿21歲,即使婚內肛交亦屬違法。教材既然主張婚後性行為,便有義務提醒學生合法的異性肛交年齡。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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