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保護罪】(1)討論13年公眾諮詢 虐待事件知情不報可囚20年

虐兒、虐老是刑事罪,但「袖手旁觀」者往往逍遙法外。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建議,明知有虐待事件發生而不舉報,也應列為犯罪。法改會經過13年研究後,終於提出「沒有保護罪」立法建議,涵蓋受害人家人、傭工等「照顧者」,如果知情不報,可被判入獄15至20年。建議令更多人可能墮入法網,幾乎影響每一個家庭成員。立法建議現正進行公眾諮詢,有兒童權益組織希望建議盡快落實,解救身陷困境的弱者。

文﹕李向榮 圖﹕黃冠華

2015年7月18日,7歲的凌潤林小朋友﹙林林﹚,被母親送到醫院。當她抵達醫院時,情況極度危急,心跳、呼吸都沒有了。醫護人員仔細檢查林林身體,發現她全身有多處受傷,有些是瘀傷,有些則是因為治療不當,導致身體組織壞死的壞疽性傷口。

7歲林林被虐至成半植物人

經醫生一輪急救後,林林終於恢復呼吸心跳,她因長時間臥床不動,身體變得十分虛弱,導致心臟停頓,儘管最後成功回復知覺,但腦部卻永久受損,餘生很可能成為半植物人。醫生斷言林林將「注定早死」,亦由於她長期捱餓的關係,入院兩周後體重仍然只有14.8公斤。

林林懷疑受虐,母親王榮汶嫌疑最大,可是她否認自己是照顧林林的人,她丈夫凌耀忠才是。凌耀忠一開始承認是照顧者,但後來又改口供否認照顧林林。王榮汶向警方稱,林林在2015年6月由內地來港,之前在內地在曾遭差劣照顧,有身體及精神殘疾,事發當日林林吃粥和洗澡後便不省人事。

凌潤林小朋友出事前還對爸媽說愛你,可是慘被所愛的人虐待。﹙互聯網﹚
凌潤林小朋友出事前還對爸媽說愛你,可是慘被所愛的人虐待。﹙互聯網﹚

滿口謊言母親判入獄15年

砌詞狡辯始終敵不過事實和證據。其實林林早在2014年11月已來港,並在幼稚園讀書,老師作供稱,林林是個活潑的小朋友,沒有情緒問題。後來林林經常缺課,老師又發現其身體有傷,於是向家長查詢,怎料林林被安排退學,更被鎖在家中,不能與跟進的社工接觸。母親王榮汶稱林林無法適應香港的生活而退學,之後返回內地由家人照顧,證實是謊言。

然而,更大的謊話還在背後,到開庭前數周,DNA檢測證實林林原來非「父親」凌耀忠的骨肉,但凌之前並不知情。

最後王榮汶被控一項忽略兒童罪,另她和凌耀忠一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王榮汶首項罪名忽略兒童罪最高可判囚10年,她被判入獄9年6個月;第二項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入獄5年9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5年3個月。凌耀忠則因為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入獄4年6個月。

凌潤林送院接受治療,身體十分虛弱。﹙互聯網﹚
凌潤林送院接受治療,身體十分虛弱。﹙互聯網﹚

法改會﹕立法是要堵塞現行漏洞

法官薛偉成在判刑時表示,案件是情況最差的虐兒案,判王最高的10年監禁刑罰也不夠,並認為忽略兒童罪刑罰未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有需要考慮提高刑罰。薛偉成指,在很多同類案件中,因為兒童最終死亡,有人會同時被控誤殺罪和忽略兒童罪,但在這個案件中,林林雖然保命,但她已無法過正常生活。

虐兒案並沒有因為林林的媽媽被判入獄15年而有所減少。2007至2017年10年間,香港錄得超過10,000宗虐兒個案。單在2017年便有947宗。在這些個案中,374宗歸類屬身體虐待,229宗屬疏忽照顧,315 宗屬性侵犯,以及24宗屬多種虐待。施虐者中,父母佔59.4%,繼父母佔4.8%,照顧者佔3.2%,家族朋友或朋友佔9.3%,無關係人士佔11.2%。

凌母王榮汶被判入獄15年3個月。
凌母王榮汶被判入獄15年3個月。

社會一直有呼聲要求在法律上加強保護兒童,以及一些無法自理的成年人,讓他們免於被虐待。經過13年討論,法改會終於在5月底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就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因非法作為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訂定「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的罪行,展開3個月諮詢期。

「我們建議定立這一罪行,目的是要堵塞現行漏洞。」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大律師說,她希望透過修例,保護嬰兒、兒童、弱勢成年人、病人,以及長者:「目前並沒有虐老法例,我們有怱略照顧兒童的罪名,但法例刑罰無法反映一些嚴重受傷的案件,因為最高刑罰只有10年。」

韋凱雯說,新修訂法例提供一個新路向,讓法庭除了審訊嚴重傷害甚至殺死受害人的被告外,也可以審訊那些明知受害人身處險境,仍選擇袖手旁觀的人。例如父母其中一方犯案,但另一方毫無作為,又或者父母的男女朋友,明知伴侶殘害兒童,仍選擇「看不見」的人,將他們帶上法庭,讓他們因「沒有保護」兒童而受法律制裁。

薛偉成法官在判刑時表示,目前忽略兒童罪刑罰未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互聯網﹚
薛偉成法官在判刑時表示,目前忽略兒童罪刑罰未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互聯網﹚

違反「沒有保護罪」可囚至年

根據小組委員會建議,若與照顧者或與受害人同住,並有頻密接觸的人,無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令他們嚴重受傷或身亡,可分別最高判囚15年或20年。委員會又建議,政府應提高《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

小組委員會發表聲明,聲明中指出不少同類個案中,控方嘗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眾多照顧者或同住成員中,是誰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出現舉證困難:「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了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5月底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互聯網﹚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5月底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互聯網﹚

5歲童吸毒亡父母獲撒控

「在眾多個案中,我印象最深的是『楊智維』案。」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董事黃惠玉說。5歲智障男童楊智維於2013年3月23日猝死,死時臉上、腹部、手臂和膝部皆有受傷,而體內冰毒含量,是一般可致死冰毒量的7倍。然而,死因裁判庭最終裁定楊死於「不幸」,沒有人要為他的死負責。其實楊的母親及其男友曾因涉嫌疏忽照顧楊智維而被控,但由於證據不足,警方最終撤銷對他們的檢控。

黃惠玉認為,如果當時有「沒有保護罪」,這宗案件很可能會有人受到法律制裁。「主要是因為當時警方無法肯定誰是加害者,結果無得告。」事實上,兩人都可能是楊智維的照顧者,兩人都有可能因為「沒有保護」楊智維而令他死亡而被定罪。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董事黃惠玉。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董事黃惠玉。

家人互相隱瞞檢控難度大增

「這正是這條法例想捕捉的情況,弱勢人士或小童,他們意識受嚴重傷害、昏迷,甚至死了,不能告訴你發生過甚麼事。現行情況下,警方可做的是調查每一位可能向受害者施予關鍵一擊的人,驗屍亦未必能明確指出誰作出這些行為。」韋凱雯說,如果每位嫌疑人都保持緘默,檢控難以成功,因為無辦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中,指出誰是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

「這條法例能令所有有照顧受害人責任的人,都要為沒有保護受害人而負責,因為受害人可能是長期受虐,你不能說我在受害人身受關鍵一擊時『在日本公幹』而甩掉這個責任。」韋凱雯指,法例定罪的關鍵在於,照顧者是否知道受害人身陷險境:「這法例不是人們為意外負責,又或者一次性的施襲,但如果加害者長期虐待受害人,而其他關連人士選擇不去尋求協助,不去告訴親友、社署或警方,甚麼也不做,甚至不救走受害人,他們便可能被控沒有保護罪。」

韋凱雯說:「這條法例的主旨是保護人而不是懲罰人,如果你不保護兒童,你才會受到懲罰。」

韋凱雯指修例主旨在保護人
而不是懲罰人。
韋凱雯指修例主旨在保護人 而不是懲罰人。

打破根深蒂固儒家思想

香港是一個華人為主的城市,儒家思想根深蒂固,例如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強調親情的重要性,「正義」在這互相隱瞞的行為中體現。傳統中國人的思想,會否阻礙法案的推行,甚至背道而馳﹖來自澳洲的韋凱雯說,她明白有這個情況,但認為法例其實是幫助家庭成員,在更有理據的情況下去檢舉家人的不法行為﹕「你不能譴責自己的家人遵守法律,而這正正可以確保家庭成員得到保護,免受他人傷害。」

法改會這一個建議,其實研究了足足13年,其間有不少兒童或者容易受傷害的成年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雖然立法建議終究提出,但黃惠玉認為,還有很多細節需要釐清。首先是照顧者方面,是否包括為受害人看病的醫生,又或者是負責教育的老師呢?

「現在看來不包﹙括﹚,但法改會的提議的確是向前行了一步,希望可考慮加入強制一些人士,必須向當局報告,才能做到真正保護兒童。」黃惠玉說。

立法步伐緩慢仍需釐清定義

另外,建議中界定為兒童的年齡是16歲,那如果小朋友在16歲以下,他見到父母長期打弟弟,他是否要負刑責呢﹖黃惠玉說法改會的步伐實在太慢,保護兒童法例多年沒有更新,追不上時代。展望未來,她希望法改會研究,現在是否合適時機,討論禁止家庭體罰。

韋凱雯認為上述所提及的都可以討論:「強制一些人士報告侵害事件,我個人是贊成的,但我不能代表小組委員會其他委員。」她希望各界多就立法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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