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天(27日)刊憲公布,本身是律師的何俊仁因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上月被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違反《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原則,予以譴責及暫時吊銷其律師執業資格3個月,另須就相關事務費支付逾18萬元。

據憲報內容,律師紀律審裁組於今年5月15日,裁定對何俊仁的3項申訴證明屬實。有關申訴指他就多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定罪,違反《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原則,即何俊仁未有恰當地規範自己的言行,並且以相當可能令行業聲譽受損的方式行事;以及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違反普通法,因而損害了其誠信、信譽及行業聲譽。
審裁組就上述情況向何俊仁施以譴責,並決定暫時吊銷其律師執業資格,由審裁組的裁斷陳述書及命令的日期起計為期3個月。此外,何俊仁須於今年9月30日或之前,支付合共 18.7萬元事務費及代墊付費用。
資料顯示,何俊仁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曾3次觸犯涉及未經批准集結之罪行。在2019年10月1日於灣仔發生的案件中,何俊仁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判囚18個月。緊接到同年10月19日,他又公開手持橫額見記者,呼籲公眾參加翌日在尖沙咀進行、被警方反對的遊行,他就此事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6個月,與灣仔案的刑罰同期執行。此外他亦承認,於2020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而被判監10個月,刑期與前兩案同期執行。另外,何俊仁因於支聯會案中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現時被下令還押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