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出現新型冠狀病毒確診個案後,部分商店趁機囤積口罩及哄抬售價。為此,不論是民建聯主席李慧琼,還是網媒《香港01》,均建議政府在必要時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限制口罩價格。問題是:這個方法可行不?
誠然,根據《緊急法》第2條的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第2(2)(e)、(f)及(k)條則訂明,所訂立的規例可「(就)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作出規定)」,「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及「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可見,《緊急法》不只可限制囗罩的售價和存貨量,甚至能直接沒收現時私營企業所貯存的口罩,改為政府以公營方式出售。
可是,高等法院在上年底已裁定特首引用《緊急法》「違憲」(注:此處的「違憲」是指違反《基本法》)。即使法工委其後發表聲明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60條的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判定哪一條香港現行法律「違憲」和失效,但是人大常委會至今尚未就《基本法》第160條作出解釋。
換言之,香港法院在人大釋法,仍根據過往案例而認為自己擁有「違憲審查權」,特區政府亦按照過往的案例,就高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因此,李慧琼若是希望港府能夠動用《緊急法》,應該先建議人大常委會立即就《基本法》第160條進行釋法,藉此確保《緊急法》的合憲性。
至於吾友劉信撰文支持政府引用《緊急法》時,聲稱政府雖可「透過《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將口罩的進量、存貨量、最高價格進行管制」,但是「第296章推出的法例,很大機會要在立法會上審議,進一步拖延時間」,這說法有兩個商榷之處。
一是香港法例第296章是《儲備商品條例》,《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是港府根據《儲備商品條例》第3條所訂立的附屬法例。二是《儲備商品條例》第3條已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訂立附屬法例,把口罩列為儲備商品、限制其最高售價及商戶的口罩貯存量,這條新的規例便能以「先訂立後審議」(negative vetting)的方式頒布,不用擔心反對派在立法會內的拉布。
把《儲備商品條例》跟規例混淆的,還有網媒《香港01》的評論。說起《香港01》那篇評論,尚有一點是值得商榷,那便是它認為「《儲備商品規例》一般會規定商品要有一定儲備,但目前市面口罩供應不穩定,很難要求商家儲存指定數量」。
其實,特首會同行會所訂立的規例,可根據《儲備商品條例》第3(1)(c)條,只「規管或管制任何儲備商品的最高價格」,而無須引用第3(1)(f)條限制口罩的貯存。退一步而言,政府即使要限制貯存,也可以只限制口罩的貯存數目上限,不限制貯存數目下限,這就能解決商家囤積居奇的問題。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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