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理念】(2)聯合國兩度批評港府 《種族歧視條例》力度不足

1969 年聯合國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71 年適用於香港。可惜香港的反種族歧視立法非常遲緩,至 2008 年才制定《種族歧視條例》,但卻將本港出生及非本港出生居民歸為同一族群,令新移民面對歧視時,沒有法律保障更缺乏投訴途徑。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曾兩度批評香港特區政府,漠視內地新來港人士基於其原居地的原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普遍受到歧視的問題,並強烈敦促香港特區政府通過全面的反歧視法,消除對新移民的歧視行為。
平等機會委員會2016 年 3 月 29 日發表諮詢報告,建議政府修改種族歧視條例,加入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及來源地歧視的保障,但政府至今未有跟進。

聯合國促港府種族歧視刑事化

2018 年 8 月,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委員會批評香港種族歧視法例未有全面覆蓋公約第一條的種族歧視定義,未有制定全面反歧視法例,亦未有將種族歧視刑事化,要求香港政府遵照公約,全面覆蓋公約第一條的種族歧視定義,制訂全面反歧視法例,將種族歧視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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