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參與「光復上水」非法集結及襲警獲判罪名不成立

被禁止運作的香港民族黨,該黨前召集人陳浩天涉嫌於去年7月「光復上水」遊行中參與非法集結和襲擊一名警署警長。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作出裁決,裁判官王詩麗案中證詞及證物未能證明犯案者就是陳浩天,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陳浩天脫罪離開法院時表示,如無必要離開的話會繼續留在香港。
陳浩天脫罪離開法院時表示,如無必要離開的話會繼續留在香港。
去年7月13發生的「光復上水」示威,最後演變成大規模暴力衝突。
去年7月13發生的「光復上水」示威,最後演變成大規模暴力衝突。

控罪指陳浩天在去年713日「光復上水」的上水遊行結束後,在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繼續聚集,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並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裁判官王詩麗裁決,雖然警方去年830日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張八達通,該八達通的紀錄顯示,在案發當日使用,由港鐵大圍站前往上水站,雖然被告居於沙田,但沒證據顯示他就是使用八達通的人,而事實上,紀錄顯示的出閘時間為下午532分,與案發時間相近,若說被告甫出閘便參與犯案,時間無疑過於緊迫。

對於辯方爭議被告並非犯案的人,控方專家證人則指犯案者的衣飾和警方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物品相似,另外兩人的右邊耳珠相若位置均有一深色點。惟裁判官認為,犯案者的衣服、眼鏡和肩袋款式普通,並沒有特别的特徵,證人亦非辨認樣貌的專家,說不出黑點是胎記還是其他東西。

裁判官認為,現場片段只短時間拍攝到犯案者正面,而犯案者的面形、鼻子和嘴巴等被口罩遮蔽,法庭無法單憑截圖中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認容貌,加上影像模糊,故未能確認被告就是犯案的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故判他無罪。

陳浩天離開法院時表示感謝家人及女友,又稱自己喜愛香港,如無必要離開的話會繼續留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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