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致金信口開河損法官形象  文 : 朱家健

日前,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在一個法治論壇大放厥詞,胡扯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這種主觀且與事實不符的謬論,引來惡評如潮,市民對法官有較高的期望和操守,須知道作為前任法官和終院非常任法官的身份,若包致金未有慎思言行,是在破壞法官的形象,也令他本人的公信力蕩然無存,繼「撐佔領」後,是次謬論再次令社會失望。

一個法官要獲得尊重,並不是要倚靠「藐視法庭」這條老法律,而是他的見識和中肯,法官是需要按法律和事實去作出判決;遺憾地,包致金的言論,與法律脫軌,也未有道出事實。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四)解釋法律;…。」換言之,是有根有據的,並不是包致金所形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這些鐵一般的法律條文,鏗鏘有力,正狠狠地在胡言亂語者臉上打了數個耳光!

況且,《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即使是英文版本的條文,也表述了同樣概念。

議事論事,法官即使在審理案件時,也須以法律以依據,法律不能憑空想像,法律條文在面前,不容置疑,否則,枉稱懂得法律或在法律界執業,也再也沒有資格演繹法律。包括法官在內的香港官員理應認清國家憲法在香港的地位,香港基本法的權力也是來自國家憲法的授權;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國家憲法和權力均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架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香港主理案件審訊的前官員或官員,也要清楚明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架構、職能和權力,若不懂中文版本的國家憲法原文,也請閱讀英文版本、或向專家求教、或找專人翻譯,或虛心求教或參加國情班惡補,在公開論壇沒有根據法律和事實表述,不懂裝懂,掌聲從缺,卻只有遺憾。

若法官有公開的政治表態和持政治立場,很容易令人質疑他在判案時,是否能保持政治中立,及免於壓力和個人喜好主持公義,弄不好成了人治,破壞法治。因為法官也只不過是普通人,他的主觀個人觀感同樣會令他審案時持有色眼鏡,在審理某些案件時,如果有同情或既定的價值觀,或對某政治陣營或群體的利益傾斜,則失去公信力和公平原則,持立場偏頗或敵視不符合普世價值,損害法治, 法律業界不是必須要讓外界見到比清白更清白的嗎?法官更應以身作則。

五次的人大釋法,均有法理依據,也是有必要的做法,不存在「對法治存在長期傷害」;再者,人大釋法是香港司法體制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憲制內的必要機制,香港各界包括法律界和法律學界也不能純以普通法立場去理解香港基本法,否則是忽略了國家憲法在香港的憲制地位。以普通法去解讀國家憲制當然狗屁不通、讀不通,就像找一個西廚去烹調中菜,想模仿卻沒有元神,結果失敗得一敗塗地。

上樑不正下樑歪,包致金更應做榜樣,熟讀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重新認識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能,更要認清香港法律權力的由來。若然沒有了國家憲法對香港基本法的授權,則甚麼法律在沒有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也是空洞無物,若然沒有法律可守,法官還有用能有甚麼價值?當然,我們也不能因為一夥老鼠臭屎而壞了一鍋粥,因為,香港需要法治而不是人治,才有獨特的價值和地位。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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