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風暴】(2)警察及家屬最大受害者 「起底」個案按年激增76倍

根據私隱公署資料顯示,2019年共接獲的投訴達9,182宗,是2018年的3.8倍,其中4,370宗涉及「起底」,較2018年多76倍。當中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起底」個案,超過1,500宗,佔整體約36%,而涉及政府官員及公職人員的「起底」個案亦佔約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曾被「起底」,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及太太亦被「起底」滋擾。

特首林鄭月娥說,她的資料曾被起底,擔憂起底行為對社會的影響。
特首林鄭月娥說,她的資料曾被起底,擔憂起底行為對社會的影響。

1,400多宗個案轉介警方調查

不少警員捲入反修例事件,被網上欺凌及「起底」。
不少警員捲入反修例事件,被網上欺凌及「起底」。

自2019年6月起至2021年2月中,公署曾260多次去信到合共18個涉事網上平台的營運商,要求移除共5,378條有關「起底」的連結,當中有3,902條連結(約73%)已被移除。私隱公署於同期已將1,400多宗個案轉介予警方作進一步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並將59宗涉嫌違反禁制令的「起底」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

去年共有5人因「起底」被判刑,其中兩人分別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以及違反法庭頒布的禁制令而被裁定民事藐視法庭,分別被判即時入獄18個月及21日。

逾7成人支持賦權私隱署打擊「起底」

根據私隱公署去年做的民意調查,針對「起底」行為,有71%人支持給予公署權力,要求社交媒體平台和網站刪除違規內容;亦分別有70%及69%人支持賦予公署權力,進行刑事調查和提出檢控。

近年較矚目「起底」案件

入境處女職員涉起底高官警員資料,被控6罪。
入境處女職員涉起底高官警員資料,被控6罪。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曾在社交平台轉載警員個人資料,違反法庭禁制令,被控藐視法庭。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曾在社交平台轉載警員個人資料,違反法庭禁制令,被控藐視法庭。
警員婚禮被偷拍兼起底,25歲婚攝助理被捕,圖為案中搜獲證物。
警員婚禮被偷拍兼起底,25歲婚攝助理被捕,圖為案中搜獲證物。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
一名25歲入境處女職員涉嫌利用入境處系統,非法「起底」警員、官員、法官、裁判官、議員等人及其家人,並把225名受害事主的個人及家人資料,上載至社交軟件Telegram,被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以及5項「目的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

2020年3月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在社交平台轉載被「起底」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反法庭批出的禁制令,被控藐視法庭,被高等法院判處監禁28日,緩刑一年。

2020年6月
一名25歲任職婚禮攝影助理的男子,涉嫌將婚禮上警員與妻子的婚照上載到網上討論區,附有警員個人資料,並作出「性侵犯新娘」等恐嚇性留言。警方之後以涉嫌「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拘捕該名男子。

法庭就「起底」行為頒發禁制令

2019年10月25日
高等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禁止任何人對警員及其家屬「起底」及作出滋擾。法庭另於2019年12月10日修訂有關禁制令,將其保護範圍擴展到「特務警察」。

2019年10月31日
高等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HCA 2007/2019),禁止任何人在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以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

2020年10月30日
原訟法庭發出臨時禁制令(HCA 1847/2020),禁止任何人進行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起底」活動。

個人私隱Q&A

何謂「個人資料」?
根據私隱公署定義,「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名可識辨的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意見的表達在內。有關資料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地址、性別、年齡、職業、婚姻狀況、薪金及財政狀況、宗教信仰、國籍、相片、身份證號碼、醫療紀錄及受僱紀錄,當中包括工作表現評核等資料。 除書面文件外,其他方式的個人資料,例如儲存在錄音帶及錄像帶的個人資料,亦須受《私隱條例》管限。

如何界定「起底」?
俗稱「起底」的人肉搜索,是指透過網上搜尋器、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匿名報料等方式,將目標人士及/或其相關人士(如家屬、親友等)的個人資料搜集起來,並發布在互聯網、社交媒體及其他公開平台(如大字報、連儂牆)等。

非刑事「起底」定義?
現時「起底」分為非刑事及刑事,前者譬如將朋友的個人資料用作欺凌、詆毀或洩憤,沒有加上恫嚇或煽動而達致受害人蒙受心理傷害,違反《私隱條例》但不屬罪行。一般由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或作出警告作結,不遵從指令才屬罪行。

刑事「起底」可判監禁?
至於刑事「起底」,《私隱條例》第64(2)條規定,任何人士在未經控制或管有資料者同意下(例如公共領域或平台),披露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這種傷害大多來自恐嚇,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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