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 2019年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卓廷否認3罪,經審訊後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
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裁判官裁決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與本案控罪的調查方向和案情有重疊,而控方先前已強調,立法原意是保障受查人聲譽,被告如此做會直接或間接使游乃強得知自己受查,最終導致有人銷毀證據,令公眾利益受損。裁判官同意控方指,被告在3次記者會上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清晰表達對警方執法方面的不滿,成功令市民更加不信任警方,根本毋須額外披露游受廉署調查。
裁判官指出,被告不但有機會影響廉署調查效率,最終可能引伸的後果是貪污問題更嚴重,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又稱他雖然有任職廉署的背景,不等於不會干犯罪行。裁判官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就每項控罪均被判監4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批准於等候期間以現金5000元保釋,但他另涉民主派初選案而須繼續還押監房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