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日前就法庭批准壹傳媒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控罪辯護而作出的上訴,上訴法院日前頒下判詞,維持原本決定。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認為,《港區國安法》並不需要與國際接軌,因每個國家對國家安全都有不同考慮;現時外國勢力正不斷干擾中國發展,若仍容許外國一個資深大律師來港為黎智英辯護,似乎是將外國價值觀作為衡量香港與內地國家安全的標準,做法並不穩妥;因外國涉及國安案件詳情是禁止公布,不會寫入案例書籍,預期Tim Owen的呈詞沒有多大實用價值且流於學術討論,刻意引導香港法官朝學術方向,偏頗地考慮《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為何要參考外國的國安法價值」
黃汝榮在接受《堅料網》訪問時表示,法庭可能覺得香港屬於國際城市,所以需要吸納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國安法和言論自由的觀點,但黃官不認同,強調國家安全應遠勝於言論自由,更質疑《港區國安法》為何要參考外國的國安法價值,指出Tim Owen若以外國案例做辯論基礎,將對《港區國安法》的發展形成惡劣影響。《港區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保障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不應與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接軌,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參考,否則將影響香港日後的法律發展。
黎智英案或涉英國國安機密 構成法律衝突
普通法國家和地區有一條控罪名為「包庇叛國罪」,很可能令Tim Owen來港辯護過程中觸犯這項英國法律。黃汝榮指出,黎智英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外國反華勢力極可能曾通過代理人與黎智英相勾結,如若Tim Owen在代理此案過程中,接觸到與英國國安層面相關的證據細節,按英國法律,就得必須告知英國政府,但是處於對香港證人的保密原則而不得向外透露,基於這個香港和英國法律層面的衝突,令Tim Owen觸犯「包庇叛國罪」,這點相信連法官做早前的裁決時亦未必考慮到。
英國國安案件從未容許外籍律師為被告辯護
黃汝榮提及,若細心看看《國安法》中第29條(4),所用的字眼是針對涉及香港和國家進行制裁或者其他敵對行為,而何謂「敵對行為」及「制裁」,很視乎爭拗方法是狹義抑或廣義,估計Tim Owen會用狹義方法去詮釋法例,亦很自然會採用英國的審判標準,為黎智英辯護。所以從哪個角度,都看不到聘一位外籍大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法》案件,對國家和香港有何裨益和幫助。審視過英國和歐洲很多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從沒有一宗案件容許外籍律師去為被告人辯護。引用這個國際原則在本案中,為何香港反過來開創先河,容許外籍大狀去參與中國香港的《國安法》案件審理?
從提供經驗的角度去看,也看不出批准Tim Owen來港替黎智英辯護時能夠提供給法庭甚麼參考。黃官說,很多違反外國國安法案件的細節是禁止公布的,故不會納入案例書籍內,預期Owen為黎辯護時所引用的案例,將會是十分學術性且沒有實用價值,也不會是一些「深層次」案件,香港的法官有機會被Tim Owen 帶往學術方向去考慮《港區國安法》,判決結果對未來造成負面影響。
《國安法》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黃汝榮補充說,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每一個國家因其歷史背景及當地民情的色彩,必定有其國家的特性,香港也不例外,若容許一位外籍大狀來港,為黎智英被指控危及中國香港或內地的利益辯護,實在需要慎重考慮,畢竟Tim Owen是西方人,價值觀是否符合東方人,特別是內地國家安全的考慮。Tim Owen為黎智英辯護《國安法》案件,預期他會引用英國和歐洲的法律原則、觀點和案例,作為抗辯及爭論基礎。香港法庭不應受到歐美和英國案例影響,因為《國安法》其中一項已寫得很清楚,就是《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安法》條文是應該要帶有保障內地和中國香港作為基礎,聘用外地律師為觸犯《國安法》的人辯護並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