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日(11日)續審,第4名從犯證人、「12港人」之一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第15天作供,續接受辯方盤問。李宇軒供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他不知道條文內容,而法例生效後,他認為條文內容空泛,指「北京會搬龍門,即使唔做一樣野,如果北京要政治檢控你,佢就會用第二啲嘢去Charge(控告)你」,所以他沒有打算停止國際游說行動。
李宇軒稱,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1日期間,他曾經辦眾籌全球登報行動,亦曾在港接待美國參議員Rick Scott、英國國會議員Bob Seely等人。李說,他當時相信那些行為是合法,事實上,據他的理解,他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並未遭檢控。李宇軒同意,「重光團隊」內部沒有共識,或跟任何人達成協議,讓他代表「重光團隊」做非法行為。
李宇軒指,約於2020年6月30日,他讀過《國安法》條文後,便傳訊息給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說條文比想像中差,又謂根據條文,裴倫德已經犯法。李宇軒進一步解釋,《國安法》條文含糊,用字「好闊」 ,而且具域外法權,他預期條例會用於政治敵人。被問到何不停止游說行動,李續供稱,他覺得北京會「搬龍門」,因此一般市民不會知道「紅線」劃在哪裏。以他理解,如果當局想政治檢控一個人,當局總會有方法,與該人是否繼續做一件事無關。另一方面,他當時已認為,北京可能已認定他作政敵,即使他停手都會被捕。最終,他決定繼續進行游說行動。
李宇軒又同意,他更新「重光團隊」或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網站前,沒有跟黎智英或黎的助手Mark Simon討論。
辯方續引述李與裴倫德於 2020 年 7 月 2 日的訊息,當中李問對方,遊說各國政府取消與香港的司法互助,或逃犯移交安排是否好主意,並在訊息中提及《港區國安法》第 29 條及 38 條。辯方問,李閱讀《國安法》條文後,有否考慮國際遊說屬非法?李回應「不如話我係 reckless(罔顧) 佢哋咁做係咪 illegal(非法)。」
法官李運騰問,當李宇軒閱讀《港區國安法》第 29 條,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相關的條文時,當時他認為條文會如何影響將來的游說工作?李宇軒庭上指,當時理解第 29 條「嗰個用字係好闊,38 條嗰度講緊『全球嘅人都適用』,咁上下嘅意思」。另加上他向裴倫德發訊息提及的「the history of broad interpretations used by Beijing against those it consider as political enemies(北京過去對付政敵時,會廣泛詮釋條文)」。
法官杜麗冰提出,李宇軒既擔心《港區國安法》, 為何不暫停與裴倫德一起作出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行為。李宇軒供稱:「我唔信(《港區國安法》)條文係按字面理解咁」,李運騰法官再追問為何李宇軒當時不就此暫停一切違法行為,李補充:「如果北京想政治檢控你,你繼續定唔繼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行為),都會搵到方法政治檢控你」,所以我繼唔繼續係無關係」,而他當時決定繼續其行動。
李宇軒指2020年7月23日後,更加確實了他對《港區國安法》的懷疑,「因為真係用咗佢(《港區國安法》)嚟拉啲社運人士」,而當時他面對違法被捕的風險,另一方面可決定停止一切行動,但他寧願選擇前者,即寧願被拘捕,他指此決定「對我嚟講係the least evil(最沒有罪惡感)的決定」。
辯方續針對 IPAC 的事宜提問,李供稱,除了協助 IPAC 成立網站外,亦與日本議員菅野志櫻里聯絡,對方再聯絡另一議員中谷元,二人成為 IPAC 的日本「聯合主席(co-chair)」。李供稱,他負責編輯網站,內容則由裴倫德等人提供,有時留意到相關內容有錯字,會通知對方,但不會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修改內容。
辯方續指,就著李負責 IPAC 網站、列席 IPAC 會議等事情,他從未與黎智英及 Mark Simon 討論?李確認。至於陳梓華,李指在公開 IPAC 網站前,沒有告知陳,及後則曾與陳討論 IPAC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