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元朗西鐵站「白衣人」襲擊事件,43歲會計師涉向「白衣人」投擲物品、打傘掩護黑衣人等,他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今判刑指,當晚「白衣人」暴力程度都比「非白衣人」嚴重,被告案發時投擲的物件非致命性,但「非白衣人」以暴易暴亦要付出代價,又指被告屬年青專業人士,眼見「白衣人」向車廂市民襲擊的畫面,憤怒沖昏頭腦,影響判斷,以違法方式抱打不平,考慮到檢控延誤及被告良好背景等,終判被告囚33個月。
43歲被告何贊琦,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與元朗港鐵站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辯雙方均就量刑基準提及梁天琦案,惟法官李慶年認為不應盲目套用梁天琦案,或待「白衣人」上訴案完結後再作判刑,因案件的情景、兩方的刑責不盡相同。法官李慶年將「721事件」分為4階段,第一階段為在7月21日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行動,引致第二階段,在2019年7月21日晚上10時49分至11時11分,「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參與行動的人士,包括以棍或藤條毆打閘內無辜市民。而第三階段即於7月22日凌晨12時至12時16分,「非白衣人」集結在元朗站,雙方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並持續至元朗站J出口大堂位置,互相投擲物品。最後在第四段階段,「白衣人」拉起元朗站閘口並進入站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造成多人浴血。
觀乎整事件,李官認為「白衣人」的暴力、預謀及使用武器程度較「非白衣人」嚴重,惟「非白衣人」以武力還擊也要付出代價。李官又指,示威者響應呼籲而到元朗站非法集結是有備而來,可以預見衝突一觸即發,不同意辯方求情指暴動屬偶發性的說法;但同意被告沒有縱火、襲擊警員、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亦沒有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受傷,暴動參與人數及時長較其他暴動案少,案件嚴重性屬低。李官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辯方求情陳詞後判處33個月監禁。
綜合辯方代表大律師李國輔求情陳詞,被告本性善良,犯案前長時間工作,身心俱疲下受社運的影響,作出錯誤的判斷;審訊時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望法庭能予以減刑,並判處3年至3年半或更低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