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就煽動案上訴遭駁回 官指暴力非控罪必要元素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項控罪成立,遭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港元。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早前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去年7月開庭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今日(7)頒布裁決,駁回譚的定罪上訴,刑期方面亦駁回並維持原判。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求情稱自己已經懺悔。(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求情稱自己已經懺悔。(資料圖片)

上訴人譚得志(50歲),上訴一方指出,控罪應屬普通法,控方須證明上訴人具煽動意圖,以及涉及煽動暴力情節,另質疑控罪不合憲,限制言論自由,不符依法規定原則。上訴一方亦指,即使本案根據《港區國安法》起訴,根據第41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應由陪審團審訊,質疑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上訴庭於判詞指,經追溯本地法律的發展,並正確詮釋相關法律條文後,裁定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而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意圖,區域法院亦有司法管轄權審理煽動罪。

對於煽動暴力的意圖是否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上訴庭指對千里達煽動罪案例有保留,認為只是附帶意見,該意見顯然只限於《千里達煽動法案》。上訴庭指,任何1部刑法典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而本港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暴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控罪元素。

就煽動罪的合憲性,上訴庭指煽動罪有法律的確定性,為了能及時和有效地應對煽動行爲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在不同時間、不同境況和不斷變化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的種種狀況。

上訴庭續指,煽動罪亦明確區分何謂合法言論和非法言論,明確指出批評政府、司法或辯論政府政策或決定,甚至提出反對意見,無論是如何强烈、激昂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上訴庭認為,煽動罪所施加的限制在社會的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之間已取得平衡,因此裁定煽動罪合憲,駁回譚的定罪上訴,並認為原審法官的刑罰沒有原則上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刑期上訴。

譚得志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及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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