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非法集結等罪不成立 律政司指裁決不公提上訴 官判得直案件重審

兩名男子涉於201911月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他們在2021年經審訊被裁定兩罪不成立。同年底,終院就涉2016年佔旺暴動的被告盧建民案下判決。律政司事隔近3年,引用盧案的指引,就荃灣集結案脫罪的2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指原審官用錯原則以至裁決不公。高院法官郭啟安周三(20)下判詞,指本案有大量環境證供,包括搜出被告有口罩及裝備等,但原審官未有就這些證供作合適的考慮及分析,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重審。

法官郭啟安昨日(20日)於高等法院指,原審裁判官沒有按後來的盧建民終審案例,應用正確法律原則斷案,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2人無罪裁決,發還重審。
法官郭啟安昨日(20日)於高等法院指,原審裁判官沒有按後來的盧建民終審案例,應用正確法律原則斷案,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2人無罪裁決,發還重審。

兩名被告葉澤深(案發時 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均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警方在現場施放催淚彈,非法集結及市民均四處走避,20歲學生葉澤深被捕時搜出索帶,但包裝完好沒有拆開,未能證明葉曾參與堵路;有人目睹22歲社工陳皆橋向冒煙的催淚彈澆水,但沒有證據證明陳曾作出擾亂行為。劉官遂判2人非法集結罪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脫。

然而,盧建民終審案約於半年後宣判,釐清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法律原則。律政司2023年認為無罪裁決有悖常理和法律觀點上出錯,引用盧建民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而由於20歲補習導師陳約信當時已經離港,故其上訴獲撤銷。

法官郭啟安昨日的判詞指,本案有大量的環境證據,包括答辯人被發現的時間和地點、逃匿的情況、以及答辯人身上均佩戴口罩遮掩面容和身上各自被發現的裝備;並指原審忽略了答辯人即使未能被證實本身是作出受禁作為的人,也可以透過作出包括利便、協助或鼓勵非法集結的行為而干犯非法集結罪,認為原審裁決時明顯是應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沒有正確考慮及分析她席前的所有證據,故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郭官指,原審明顯沒充分考慮葉澤深被搜出膠索帶及鎅刀,在盧一案中已說明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索帶,可支持參與非法集結的推論。

對於答辯人指,終院就盧建民案提出新的法律論點,上訴庭不應允許上訴人提出該新論點。郭官指答辯人的理據十分之牽強,又指盧建民案只是提醒下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宜只聚焦於被告人有沒有作出受禁或訂明行爲,進一步澄清關於參與非法集結的考慮,不應只局限於直接證據,亦應同時審視有關案件和被告的各種環境證據來考慮他是否具有參與意圖。

郭官因而認為,原審在考慮判決時便應全盤考慮她席前的所有證供,而絕不應因為控方在原審時從未有以此作為其中一個檢控基礎,便局限了她的考慮。

郭官續指,答辯人指若案件發還重審會令控方實質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的質疑,明顯是過慮,甚至是無限上綱,重申為了維護法治,法庭絕對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原審大可以於重審時出於公正的考慮,批准辯方重召控方證人再作盤問,甚至批准答辯人重新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後再作補充陳詞,因此並不會存在任何不公平,更遑論出現二次檢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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