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期間放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度引用《反恐條例》作出檢控,涉案的6男1女俱不認所涉控罪。9人陪審團自周二(27日)起退庭商議至今天(29日)在高等法院達成裁決,7名被告中只有賴振邦被裁定一項串謀爆炸交替罪罪成,其餘6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
六名被告早前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獲准保釋的劉佩凝則步入法院。此宗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3男6女陪審團審理,陪審團自周二起已退庭商議,自今天才在高等法院達成裁決。退庭期間,陪審團曾提出數項問題,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稱陪審團對此一直未有共識,冀法官提供例子說明定義,惟法官指「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亦不能以例子回答,着陪審員自行按經驗和智慧決定。
最終陪審團以7對2大比數裁定賴振邦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而另外六人則所有罪名不成立,包括《反恐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和「串謀謀殺」罪。 而第四被告李家田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亦獲裁定不成立,第七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也不成立。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而李家田還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唯一女被告劉佩凝就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