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犯「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他原定可在去年3月因行為良好提早獲釋。不過在原定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他因新法例未能提早釋放,結果至今年11月方出獄。他就未能提早出獄提出司法覆核,被高院原訟庭判敗訴。他就判決上訴,結果亦被高院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昨日(24日)就上訴人馬俊文的上訴頒判詞,指《監管釋囚條例》內的附表,並無涵蓋危害國安罪行,故此條例原本就對上訴人不適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監管釋囚條例》要經修訂才適用於國安犯人,故不存在上訴方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提高國安評估門檻,使上訴人失去法定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的權利的說法。
上訴庭認為,法庭依法判上訴人監禁,因此《香港人權法案》在此個案並不適用。另外,上訴方在聆訊時質疑,條文中的「國家安全」定義不清晰,此說法並不被上訴庭接納。上訴庭指,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可能涉及不同性質,可能無法預料,或難以預先定義,故此法律不一定要求對國家安全利益的概念定下全面定義,但這不等於定義不清晰。上訴庭指出,定義明確涵蓋「國家」4 個關鍵要素,即政治體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人民及其所居住的社會。其核心內容足夠清晰,使個人能夠理解國安涵蓋內容,並以此規範自己的行為。
上訴方又指,法例新設立的「犯危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法官及非專業人士。對此上訴庭並不同意,指行政部門擁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及獲取情資的渠道,是唯一有資格進行國家安全評估的機構。
上訴庭表示,上訴人有機會了解針對他的指控,他亦有提交陳述,過程中獲得充分資訊,其權利沒受到損害。基於上列理由,上訴庭駁回今次上訴,並下令上訴人支付今次上訴聆訊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