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技術員涉製爆炸品提訊 被加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

電腦技術員於3年前在黃大仙東頭邨住所被捕,警方更在其住所檢獲約 20 公斤涉嫌可製造爆炸品的化學物品。被捕者之後被控「串謀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企圖製造爆炸品」等 4項控罪,早前更被加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案件昨日(5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6月9日再訊,以繼續將案交付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程序,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控方申請將本案交付至高院原訟庭審理。
控方申請將本案交付至高院原訟庭審理。

本案被告張黎明(被控時 31 歲、報稱電腦技術員)現面對 5 項控罪。其中被加控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擬交付高院審理 被告還押至6月9日再訊

此罪外,被告亦另被控4項控罪。其中「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指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則指他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至於餘下兩項控罪則為「管有爆炸品」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爆炸品;及在新蒲崗太子東706號太子工業大廈16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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