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詐騙及《國安法》重案,但仍獲李運騰法官批准保釋,引來輿論一片嘩然。多位法律界專家相繼指出,法官對《國安法》第42條的理解出現明顯的嚴重錯誤。律政司不服,已向終審法院提交上訴文件,同時申請臨時命令,要求在等候上訴許可期間將黎還押,並要求盡快開庭處理有關申請。黎智英是反中亂港的首要人物,也是涉嫌干犯《國安法》的首位重犯,存在潛逃和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法官批准保釋難以服眾,若證實香港特區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駐港國安公署應依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國安法》生效以後,首位涉嫌干犯這一罪行的要犯。香港回歸以來,長期有一些反中亂港分子逢中必反,投靠外國和境外勢力,充當外國勢力的代理人,協助他們干涉香港事務,對中國進行分裂、顛覆、滲透和破壞活動。在修例風波中,他們頻頻前往外國告「洋狀」,推動美國通過涉港法案,乞求美國對華和對港制裁,並與美國駐港總領館官員密會,合謀推動破壞香港社會穩定的行動。而黎智英就是這些反中亂港分子的首要人物。
黎智英涉嫌干犯多項罪行多次被捕,見到反中亂港的集團受到制裁,社會大眾一片叫好,而一直干預香港事務,意圖借香港社會的動亂,破壞和遏止中國發展的外國及境外反華勢力,則極力干預,意圖干擾和阻止對黎智英的公正審訊,損害《國安法》的威信。黎智英案是否能夠依法得到公正的審訊,也是《國安法》能否切實在香港落實的考驗。
黎智英被拘捕之後,仍然不斷透過他旗下的報刊、網絡,以及他個人的社交媒體平台帳戶,表達繼續抗爭的言論,並且與多位外國反華勢力的代表人物有聯絡。因而,有理由相信,黎智英在保釋期間,雖然有較大的保釋條件,包括交出1000萬元現金和30萬元人事擔保,不准離開香港,除非是到警署報到,否則要逗留在居所,亦不能夠在網上發表言論及接受訪問等。但仍然有可能會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而且,黎智英個人財力雄厚,與外國和境外勢力關係密切,過往透過多種方式資助香港反對派多個政黨、組織和個人,他違反保釋條件棄保潛逃的風險很高,1000萬元現金和被扣留旅遊證件,並不能完全阻止他潛逃,因而社會輿論都對法官批准其保釋感到大惑不解。
《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多位法律專家紛紛指出,法官對《國安法》第42條的理解有偏差,而律政司亦在法官批准保釋後即時提出上訴,顯示律政司亦不認同法官的裁決。
按《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3種情況下,中央可以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有困難;二、出現特區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以目前的情況看,黎智英案不斷受到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包括美國、英國等政要多次作出干預,台灣當局亦有對案件作出干擾,香港本地的亂港勢力亦在積極行動作出配合。而且,黎智英案是《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重大要案,涉及嚴重罪行,國際上及香港本地的反華勢力,出於破壞《國家法》落實,打擊《國安法》的威信,意圖讓《國安法》變成「無牙老虎」的目的,也會極力干擾和破壞這宗案件的審理。從這些方面看,黎智英案可謂處於極為複雜的情況,有必要由國安公署介入,直接由內地法院審訊。
此外,從黎智英在具有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和棄保潛逃的風險之下,仍獲得保釋的情況看,香港的法官能否準確理解《國安法》,香港司法機構能否有效執行《國安法》,有效防範和懲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令人產生疑問。對此,司法界已有不少聲音提出質疑。有鑒於此,特區政府及駐港國安公署亦有必要考慮是否依法提出要求,直接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黎智英案是《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重案,備受關注,切不可以掉以輕心,必須嚴陣以待,謹慎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