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案4月9日宣判,9名被告分別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罪和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罪,部分或全部控罪罪名成立。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成。法官在判辭中指出,雖然香港社會接受公民抗命概念,但公民抗命並非刑事檢控辯護理由。「佔中」案拖延數年,到今日才有審判結果,總算是彰顯了法治的正義,但社會上卻繼續存在美化「佔中」違法行為的言行,對香港社會持續地構成傷害,社會有必要借此次宣判重申法治的核心價值。
「佔中」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被控三項控罪,其中在中環串謀作出公眾妨擾,三人都罪名成立;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礙,戴耀廷和陳健民罪成,朱耀明罪名不成立;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三人都罪名不成立。 另外五名被告,陳淑莊、邵家臻、前學聯的張秀賢和鍾耀華,社民連黃浩銘,各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全部罪成。被控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的民主黨李永達亦被裁定罪成。
歷時79日的「佔領行動」,示威者佔領金鐘、銅鑼灣和旺角馬路,嚴重破壞香港的社會安寧,對香港的經濟和社會都帶來巨大的損傷,是香港近年來最為嚴重衝擊法治的社會事件。策動者和組織者更以「違法達義」之名,鼓動年青人參與違法行動,嚴重破壞香港的法治。「佔中」案的宣判,讓違法者接受法律的審判,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捍衞了香港珍視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
香港是個重視自由的國際大都市,《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維護市民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市民可以透過遊行、示威、結社等多種形式,合法地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或其他訴求,完全看不到市民合法表達意見和訴求的空間有多大的變化。因而,市民大眾只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這些合法的權益,是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的。
換言之,透過「佔領中環」之類,刻意違法來表達某些政治意見或訴求,全無必要,也完全沒有益處,因為這樣做會因違反法律,而需要為此付出代價。有些人說,他們願意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上個人責任,即使須坐監亦無怨無悔。但是,這並不表示這樣的行為就是正確的,更不表示他們的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支持和鼓勵,因為這些行為並非個人的事,它破壞了香港的法治,對社會構成的傷害遠遠超過個人所能承擔的範圍。就像某人自願為自己的偷竊行為接受法律懲罰,但社會仍然不能接受他刻意去偷竊一樣,更加不會因為他願意坐監,就美化偷竊的行為。
「佔中」案宣判前後,九名被告仍然在社會上宣揚不符法治精神的信息,美化「佔中」的違法行為,刻意為這次的宣判塗抹上某種「悲情」的色彩,為九名被告營造出一種「悲劇英雄」的形象,有理由相信,這樣做仍然是出於政治的目的,是另一種形式的「違法達義」的宣傳。這樣的宣傳將再度令香港的法治精神受到衝擊,令社會可能出現價值觀上的混亂,更加有可能令青少年產生困惑,對香港社會再次造成傷害。
社會須警惕這樣的發展趨勢,有必要借這次「佔中」案的宣判,向社會各界傳遞正確的價值觀,讓市民大眾尤其是年青人了解法治、民主的真意,令社會重回崇尚法治,珍視法治的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