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釐清立法原意,確保香港國安法更準確和有效實施。釋法釐清了國安委的權力,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和重要職責,完善了執行機制,同時亦維護了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對香港長遠發展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根據釋法內容,香港國安委應就這次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會否引起國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國安委一旦作出判斷,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應當尊重並執行。
此外,特首在回應人大釋法時亦已指出,將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同時會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責任,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按國安法實施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
而在黎智英正式開審之時,如果國安委已就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一事作出判斷和決定,如果香港已完成《法律執業者條件》的修訂,則法庭須執行相關法律的規定。
據此,有關黎智英案引發的,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的爭議,應該可以得到妥善解決。
香港以前沒有國安法,在處理一些具體問題時,缺乏國安意識。從這次黎智英案就聘用海外大律師一事引起的爭議看,很顯然,不論是法庭還是特區政府,都未能依照國安法的規定,準確地處理好這件事。如果不加以糾正,會令國安法的執行出現偏差。從這一角度看,這次人大釋法十分必要,也十分及時,從國家層面為香港解決了法律難題。
這次人大釋法對香港還有更深層次的意義。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就釋法答記者問時指出,這次釋法是為了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的講話中所提及的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香港社會不僅必須深入理解和正確對待本次釋法的內容,對這次人大釋法本身也須有正確的認識。
人大釋法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香港社會對於人大釋法的理解一直存有偏差,直至今日,仍有一部分人,包括法律界和法學界的人士,對這次人大釋法仍存有錯誤認識。
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委會。本次人大釋法符合憲法、國安法的規定。而這次釋法的過程,是由行政長官兼香港特區國安委主席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國務院研究並作出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國務院的釋法草案後作出決定,過程也符合法律程序。因此,這次釋法是合憲、合法。
這次釋法也沒有損害香港的司法權和高度自治權。釋法明確了法律條文的含義,指明解決爭議的路徑,最終仍將由特區自行解決爭議,法庭的獨立審判權不受影響。而明確了國安法規定的國安委、特首在執行國安法的權力和責任之後,反而有助維護憲法、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對香港長遠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