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來資訊︰「恐怖份子又可以保釋了……香港已經亂成一鍋粥……控方提出由於案情嚴重,反對保釋……法官一意孤決……」;「香港法庭正在向香港社會釋放一個明顯的信號︰儘管鬧,別怕抓,抓了,我能放!」網訊所指的五個「恐怖份子」,有涉嫌咬斷員警手指的人,有誤認女商人為員警,作出非法禁錮和非禮行為的人,還有毆打員警拒捕並在警署襲警的人……。
雖然「不可離開香港」是保釋的附帶條件。但事實上,旺暴一案中,先後便有數人棄保潛逃。例如︰黃台仰經無數次離港搭路,成功棄保潛逃……,毫無疑問,黃台仰干犯了「棄保潛逃罪」。保釋後潛逃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程式的行為。除了保釋金可能全部充公、擔保人亦需要交出擔保金外,棄保潛逃罪將另行判刑。真不知,五人之一英華女教師蘇瑋善獲准在7月19日至8月23日離港。她會否會仿效黃台仰,一去不返?沒人知道。
根據裁判司條例第102(2)條規定,裁判司有權批准被控公訴罪者提出的保釋申請,並決定是否需要另加人事擔保。換言之,一個人因刑事控罪而初次出庭應訊之後,在等候下一階段的訴訟之時,法官需要決定,究竟是讓被告獲釋或繼續不受羈押,還是把他關押起來。
一般來說,警方要在某些條件限制下才會同意保釋,例如,規定被告人每天到警署報到。事實上,有些裁判司認為「每日報到」的限制過於嚴苛。當然,經適當調查證實,警方所建議訂立的條件具合理性後,許多裁判司都會予以尊重。而裁判司會在決定是否施加該等限制前會訊問被告人。一般來說,被告人都有很強的傾向同意警方提出的任何條件。這顯然是因為他們相信,如果不同意的話,會減低獲准保釋的機會,帶來阻延。
需要特別提出的是,根據裁判司條例第102(1)條,對於叛國罪或謀殺罪的任何被告,任何裁判司或太平紳士均不得批准保釋。雖然,上述五位被告不是以「發動恐怖行為」的罪名被起訴,但是律政司已在庭上堅決地表示「反對」保釋。結果,事與願違,法官接納了保釋申請。
有市民提出了這樣的一個問題︰法官到底是憑什麽理據給予恐怖份子保釋?換言之,面對如斯結局,很多的香港人士產生這樣的一個結論︰「那法官是深藏於象牙塔中的人」,脫離了現實的生活。這一點,香港法官需要好好思考一下!
市民又提出質疑︰為何香港司法權掌控在一張又一張帶着外國面孔者的手下?因為香港的司法體制除了在制度上不排斥非香港居民擔任法官外,甚至在終審法院還制度性地允許外籍法官參與審判。
大家都知道,無論是英國還是中國,法官必須由擁有本國國籍者擔當。再有,美國預算法案設有公民資格的限制,只有美國公民才可領取國家薪資。這一規定將外國法官摒棄於法庭門外。當然,香港小區哪能與泱泱大國相提並論。那就說香港的鄰區台灣吧。在台灣,法官和檢察官皆需經「司法人員特考」後錄用,而該考試則在資格上直接提出了國籍的要求。
在香港,香港法官可以是外籍,也可以擁有雙重國籍。人們不由得擔心「非我族類」會在多大的程度上,表現出對國人的擔當?例如,早前香港區域法院宣判佔中時七警一案,那位「長着非漢人面孔」的主審法官的判決,便引發了廣大香港民眾極大的爭議。
當然,僅以「國籍與面孔」來質疑法官審判結果,說服力是有限的。且說,就算是帶着中國人的面孔,倘若該人帶着個人的政治立場,掌控着司法大權,那必將動搖整個香港社會法治根基,並帶來管治的大問題。誠然,個人的政治立場若不宣之於眾,是無人可知的!結果,帶來的只會是猜忌……。
根據《基本法》88條,香港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從「終審法院法官」到「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到「小額錢債法庭的審判官」,所有的司法職位都是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委任。而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又掌控在誰的手中?可憐!2016年,香港政府任命17人為新一屆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僅有兩人為中國香港籍,其餘皆為外國籍或雙重國籍。
倘若我們的年青人,可以把上街、衝擊等等的時間放在學術研究上,假以時日,香港能有足夠多的法律人材,自行擔當各級法院的法官,以「公平、公正、平等」等價值觀開展司法審判工作。那將是件多美好的事情呀!當然,困困難重重,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