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須確立《國歌法》正道 不應放任妖魔化言行

(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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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委員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文件,列出9個場合必須奏唱國歌,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國歌法》未正式推出,社會上已出現種種歪理怪論,雖然都經不起推敲,但政府有必要加以重視,不應放任這類言行,要及時糾正,向社會發放正確的信息,以正視聽。

《國歌法》草案列出的9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的宣誓儀式、政府舉辦重大的體育賽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

有部分立法會議員特別針對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的場合,指要求在這場合奏唱國歌是一種「政治施壓」,又有人說,這是DQ立法會議員的工具。其實這種陰謀論的論點根本經不起推敲。香港的立法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立法會議員與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法官一樣,他們行使的權力,源自於中央政府的授權,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奏唱國歌,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依照基本法,行政長官、特區政府、立法會和各級法院分別行使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要求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與行政長官、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法官同樣規格,同等對待,這不是很正常嗎?反而,如果不允許立法會議員在宣誓儀式與其他三者同等待遇,是否貶低了立法會議員?

根據香港的本地法律,在參選立法會議席時,須要遞交一份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說明,立法會議員效忠國家和香港特區,是最基本及必要的條件,如果不願意依法向國旗、國歌表示尊敬,基本上不具備出任議員的條件。相反,如果真心誠意地尊敬國歌,出席及完成奏唱國歌儀式,相信不會有甚麼困難。而拒絕奏唱國歌者,反而應被質疑是否作出虛假聲明,以及未能真誠地發誓。

亦有議員指出,《國歌法》的立法原則違反了《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指教育政策是特區政府自治範圍內的事,而條例則要求教育局必須就教授國歌法向學校指引。

這又是混淆是非的說法。《國歌法》草案是香港本地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審議都是香港特區自己完成,條例草案中要求教育局就教授國歌法向學校指引,這也完全是特區政府自己制定的要求,又哪裏有違反第一百三十六條的問題呢?

有議員針對國歌法的檢控期是兩年作文章,指政府是要一網打盡,不疏不漏。這同樣也是顛倒是非的荒唐說法,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國歌條例草案》設最長為時兩年的檢控期限,是較寬鬆的做法,因為刑事罪行,一般沒有檢控限期,任何時間都可以檢控,除了一些在裁判法院理,屬於相對輕微的罪行,例如示威、襲擊等,檢控期限為六個月。

還有議員認為,《國歌法》不單限制表達自由,更限制了不表達的自由。有意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的行為,根本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籌,與言論自由無關。這與侮辱、謾罵、貶損他人不能視為言論自由一樣,道理十分簡單。

《國歌法》還未正式推出,反對派議員已千方百計竭力去歪曲和貶損《國歌法》,妖魔化《國歌法》,這些歪理和怪論雖然顯得荒唐、無理,但對其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卻不能漠視。一般人在未了解真相時,往往會抱着寧信其有的態度,妖魔化的言論也會產生負面的社會觀感。政府必須正視這些問題,不應放任妖魔化草案的各類言論,在推出草案的同時,應做好社會宣傳和教育的工作,讓市民大眾了解真相,化除誤解,為推動立法建立正確和良好的社會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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